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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论文

郑州王某某诉某某冷暖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劳动纠纷案上诉代理词
作者:张书正 律师  时间:2014年09月11日
审判长:
河南鑫苑律师事务所接受王某某委托,指派我作为上诉人王某某诉被上诉人郑州某某冷暖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劳动纠纷一案的代理人。围绕着双方主要争议问题,发表意见如下:
原审裁定驳回起诉的理由是,上诉人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但事实上,双方是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
第一,根据被上诉人20131226日提交的管辖上诉状中明确承认的上诉人上班地点在管城辖区内,很容易推出,被上诉人早已自认双方是存在劳动关系的。
第二,根据劳动法司法解释一第8条,确定劳动争议管辖权的标准有两个:一是用人单位所在地;二是劳动合同履行地。如果要根据劳动合同履行地来确定管辖权的话,必然涉及到首先要确定双方是否存在有(口头或者书面的)劳动合同。如果没有(口头或者书面的)劳动合同,就谈不上劳动合同履行地了,更谈不上管辖权了。
在本案中,两份生效的确定管辖权的裁定都认定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存在有(口头的)劳动合同。其中,(2013)管民初字第1830号民事裁定明确认定“但原告的工作地点位于郑州市管城回族区陇海东路301-78”从而确定了管城法院的管辖权。此句话意味着认定了这些事实:一,原告在被告处工作;二,被告在管城回族区陇海东路301-78楼设有办公机构;三,原告在被告处工作,双方不是别的关系,而是有(口头的)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2014)郑立民终字第91号民事裁定更进一步明确认定,“本案劳动合同履行地位于管城回族区”。试想,如果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那何谈劳动合同呢?又更何谈劳动合同履行地位于管城回族区呢?
根据《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条,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即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事实,当事人不需要再去举证证明。
第三,因为上述两份生效的裁定都认定了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存在有(口头的)劳动合同,再加上上诉人提供的那些名片、通讯录、短信详单、通话详单等等证据,已经超过了民事证据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
既然双方的劳动关系是很清楚的,那么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原审法院在被上诉人经过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情况下,就可以视为对方放弃权利,在劳动关系已经存在的情况下,就应该依法缺席判决。
代理人认为,在劳动纠纷中,劳动者属于弱势一方。所幸,两份生效裁定已经认定了双方的劳动关系。望二审法院认真查明事实,依法主持正义,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此致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人  张书正  河南鑫苑律师事务所
                                      2014年9月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