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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论文

对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立案庭的违法行为的公开反映信
作者:张书正 律师  时间:2015年04月22日
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李某某起诉金明区杏花营农场西网村第四村民小组、金明区杏花营农场西网村民委员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我所接受李亚惠委托后,根据新民诉法以及其新司法解释的相关要求,我们立即准备好相关的立案材料。
2015年2月5日,我们带着立案材料和当事人第一次到金明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立案。立案庭党庭长拒不接受我们的材料,一会说此案不属法院受理范围,一会说我们没有土地承包合同的证据(事实上,本案根本不需要土地承包合同的证据。退一万步说,就算真的需要土地承包合同,也应该先立案,之后可以在举证时限内提交)。我们打印了相关的法律依据,耐心解释、分析案情,党庭长不予理会,只是坚称此案不予受理。我们按照法律规定要求其出具不立案裁定,党庭长又表示“没有裁定,啥手续都没有!”
无奈之下,我们只能无功而返。在打印了其他法院审理的同样案件的几份判决后(同样案件判决很多,如卢氏县人民法院(2014) 卢民五初字第312号判决,洛阳高新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4) 洛开民初字第361号判决等等),我们又于2015年2月10日第二次到金明区人民法院立案庭立案。好说歹说,党庭长勉强接受了材料但表示其无法决定能否予以立案,需要法院领导研究决定,并说过了年之后法院再通知我们研究结果。
新年之后,我们多次联系金明区人民法院立案庭工作人员询问案件研究进展情况,一直被告知需要领导研究。2015年3月16,我们再次联系金明区人民法院立案庭工作人员,党庭长电话告知我们,此案件经过领导研究后,还是决定不予受理,还是不出具不立案手续。
金明区人民法院在本案立案过程中明显严重违法。根据新民诉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起诉,必须受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以及新民诉法司法解释第二百零八条:“人民法院接到当事人提交的民事起诉状时,对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且不属于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应当登记立案;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材料,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的相关规定,以后实施立案登记制度。而在本案立案过程中,金明区人民法院第一次不接受我们的材料,第二次在将诉讼材料勉强接受后法院也没有出具任何书面凭证,不予立案也拒不出具不立案裁定。
事实上,本案是一个很简单的案件,完完全全属于法院的受理范围,金明区人民法院完全不应该将当事人的合理诉求拒之门外。退一万步说,就算真的不属于法院的受理范围,金明区人民法院也应该依法出具相关裁定。
金明区人民法院的做法,完全与《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的法治精神完全背道而驰!
作为律师,在当事人合法权益受损的情况下,所能够做的,只能是向贵院领导反映情况,恳请贵院领导能够本着法治的精神,本着高度为民负责的精神,本着创建和谐社会的精神,对公民的合理诉请予以重视,积极督促金明区人民法院尽快处理此案件,以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的尊严,彰显法治精神!
此致
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河南鑫苑律师事务所张书正律师
                            2015年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