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法学论文

关于股权转让的律师函
作者:张书正 律师  时间:2015年08月31日
董某某先生:
河南鑫苑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姚某某的委托,指派张书正律师就姚某某和你之间的股权转让以及企业重组协议纠纷事宜。基于已经查明的事实,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们向你发出本律师函。
2015422,姚某某与你签订了股权转让以及企业重组协议,协议约定,你应向姚某某支付48万元股权转让费,协议签订后三个工作日内,应支付首付款40万元,后在工商管理部门办理股权转让变更登记并履行余下股权转让款8万元。
协议签订后,迄今为止,你仅仅向姚某某支付22万元,之后一直不履行约定的义务款项,而至你们双方不能及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股权转让登记事宜。根据姚某某与你签订股权转让及企业重组协议明确约定属于附期限的履行义务协议。由于你没有积极履行约定义务已经构成根本性违约。至本律师函发至你处之日起,本律师代表姚某某向你提出如下主张:
双方的协议合法有效,具有法律约束力。鉴于你没有完全履行约定的义务,根据《公司法》及解释规定,没有变更股东登记,你不属于公司的法定股东更不是隐名股东。因此,你违背协议的约定,涉及违法,你应承担违约责任。
若在本律师函发出之日起3日内,仍怠于履行支付首付款的剩余款项义务的,双方签订的股权转让以及企业重组协议,将自动解除,你仍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特此函告。望您慎思并妥善对待。
河南鑫苑律师事务所   张书正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