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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论文

袁某某诉河南某某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仲裁案件代理词
作者:张书正 律师  时间:2015年10月21日
代 理 词
仲裁员:
河南全某某科技有限公司某某分公司指派我们作为申请人袁某某诉河南某某科技有限公司某某分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代理人,现发表如下意见:
第一,关于双倍工资问题。
申请人20131026日进入河南某某科技有限公司工作并与其签订有书面劳动合同 ,后河南某某科技有限公司迁入郑州,申请人留在当地继续工作。故被申请人与其不存在劳动关系,不存在向其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义务。
第二,关于加班费问题。
被申请人实施国家规定的每天八小时工作制度,从来没有安排过员工加班。况且,申请人也不能够证明被申请人安排过其进行加班,所以不存在向其支付加班费的义务。
第三,关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赔偿问题。
申请人在工作中一贯形象不佳,受到领导批评后于20158月初起,便无故旷工,要求上级将其调到郑州市工作。河南某某科技有限公司经过研究后,同意其要求,两次向其通知,要求其去总公司报到。但其之后又无理取闹,提出向其出具解除劳动关系手续的不合理要求。没有人包括被申请人,提出与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因此,不存在向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赔偿的义务。
    第四,关于年休假。
申请人的工资构成结构中,包括有年休假工资这一块,尽管申请人从来没有提出过要求年休假的申请。因此,不存在向其支付年休假工资的义务。
第五,关于补缴社保问题。
征缴社会保险是社会保险行政管理机构的行政职责,不属于劳动仲裁受理范围。
第六,关于出具解除证明以及办理社保转移手续问题。
如前第三项所述,没有人包括被申请人,提出与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因此,不存在向其出具解除证明以及办理社保转移手续的义务。
第七,关于支付失业保险待遇问题。
支付失业保险金是社会保险行政管理机构的行政职责,不属于劳动仲裁受理范围。
第八,关于支付工资问题。
20158月以来,申请人无故旷工,从来没有再上过班,因此,不存在8月份的工资。
以上代理意见,敬请仲裁员能够充分考虑。
代理人:张书正律师
 2015年 10月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