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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论文

濮阳市台前县曹某某诉李某某装修款纠纷案发回重审代理词
作者:张书正 律师  时间:2015年12月11日
审判长、审判员:
河南鑫苑律师事务所接受原告委托,指派我作为原告曹某某诉被告李某某装修款纠纷案代理人。现发表以下意见:
第一,原、被告施工合同关系的证据有:
1、还款计划合同
2013610,在双方核对结算的基础上,被告作出还款计划承诺、原告同意并进行让利后,双方之间实质上达成了一个新的还款计划合同。
该合同,完全没有显示华天公司。结算签字中,“经手人 冒号后面是曹××,下面另起一行才是曹某某,即经办人只是指曹××(告酒店的财务负责人)一个人,而不包括曹某某。
被告代理人当庭陈述不知道曹××是谁,是假装糊涂不诚信的表现。法庭应当核实曹××的身份。
还款计划合同上,有被告的签字“李某某 每月25号付贰万元整”,这是双方存在施工合同关系的最重要证据,也是被告向原告支付余款款项最重要最直接的证据。
2、被告的自认及表现
被告反诉要求原告承担质量瑕疵违约责任。若没有施工合同关系,那何来违约责任。
被告主张其与华天公司存在施工合同关系,那么,为何其一直没有向华天公司主张违约责任,而偏偏等到原告诉讼时,才提出其主张?
3、付款情况表
从被告提供给原告的付款情况表中,有显示 “曹老板总工程款…合计2102480元”、“付曹老板装修款情况(截止日期630日)…合计1917736元 还欠184744元”。充分说明,被告对谁是施工合同相对人是明知的。
至于被告以付款情况表不是原件为由,不予质证,这是站不住脚的。
付款情况表,还有双方核对的材料,原件都在被告手里,根据民讼法七十条和民诉新司法解释111条(二)的规定,法院应通知被告提交原件。
4、工程清单计价表和门头预算清单
工程清单计价表和门头预算清单,是原告为被告亲自做的预算,上有被告的签字。
5、华天公司出具的证明
被告主张其与华天公司存在施工合同关系,但华天公司却否认与其存在施工合同关系。事实上,华天公司只是和索××一起,撮合了原被告的施工合同,并做了图纸设计。
第二,原告主体适格。
原告不具有资质,就算合同无效,双方也是存在无效施工合同关系的。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二条,被告也应该参照有效施工合同支付工程价款的。
本案中,双方存在两个合同关系,一个是之前的施工合同关系,是口头合同,另一个是2013610日的还款计划合同关系,是书面合同。
如上述,2013610日,双方实质上又达成一个新的书面还款计划合同,与上面的施工承揽合同完全不同,其内容不再是施工事项了,而是余款的还款事项。不管双方之前的施工合同是否有效,该份还款计划合同都是有效的。被告都应该按照约定履行该份合同。
第三,被告以收款打款为由称与华天公司存在施工合同关系,是不成立的。
华天公司、索××揽活撮合了原被告,又为被告设计了图纸,所以,工程款中,包括了撮合居间报酬,图纸设计报酬等等,涉及到原告、华天公司、索××三者的利益分配。
在索要工程款的过程中,原告无疑属于弱势一方,原告为了要到工程款,不得不屈服于被告,按照其要求行事,按照被告要求签字。况且,索××不是华天公司的员工,就算是华天公司的员工,打给索××的部分款项,也只是设计费用居间费。
二审庭审中,被告当庭承认,其郑州的亲戚王××代其付款。那么,按照对方的逻辑,难道王××就应该是施工合同一方了?显然这是荒唐的。
第四,25万元的事实法律依据。
上面分析了双方存在的合同关系。在施工合同关系的基础上,被告已经大部分履行。
之后经过双方核算,确认截止(2013年)519日合计余额161986元,在加上质保金100000元。(2013年)610日,被告本人又亲自签字,以还款协议的形式再次确认。
该数据经过双方核算确认,又以协议的形式确认固定,充分说明,双方对此是没有异议的。现在,对方再提异议,都是不能够成立的。
第五,质量问题的事实法律依据。
原告一直在被告的全程密切监督下施工,完工之后,被告以及其酒店领导亲自验收,表示满意。现在,酒店投入使用已两年多,被告也从来没有提出过任何异议,而且,早过了约定一年的质量保修期,也过了法律规定的两年的质量保修期。
被告认为没有过诉讼时效,代理人也愿意质量保修期属于时效,但事实上质量保修期属于除斥期间。
现在当原告要求支付剩余装修款时,被告再拿质量抗辩,属于不诚信的表现。退一万步说,就算被告在有效期质量保修期内提出质量异议,也应该以有权部门出具的鉴定报告为准。
代理人认为,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是一种高度盖然性,如果要求象刑事诉讼的标准那样严格,无疑是在故意曲解法律,为难当事人。
以上代理意见,敬请法庭能够充分考虑。
代理人:河南鑫苑律师事务所 张书正律师                                             20151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