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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论文

濮阳市台前县曹某某诉李某某装修款纠纷案第二次上诉代理词
作者:张书正 律师  时间:2016年02月01日
代 理 词
审判长、审判员:
河南鑫苑律师事务所接受上诉人委托,指派我作为上诉人曹某某诉被上诉人李某某装修款纠纷上诉案代理人。现发表以下意见:
第一,上诉人主体适格。
一、双方施工合同关系的证据有:
1、还款计划合同
2013610的还款计划合同,完全没有显示华天公司。结算签字中,“经手人 冒号后面是曹某华,下面另起一行才是曹某某,即经办人只是指曹某华(告的酒店的财务负责人)一个人,而不包括曹某某。
还款计划合同上,有被告的签字“李某某 每月25号付贰万元整”,这是双方存在施工合同关系的最重要证据,也是对方向上诉人支付余款款项最重要最直接的证据。
2、被上诉人的自认及表现
被上诉人两次反诉要求上诉人承担质量瑕疵违约责任,且两次被法院审理。根据民诉新司法解释233条的规定“反诉的当事人应当限于本诉的当事人的范围,”若没有施工合同关系,那何来反诉要求承担违约责任。
3、付款情况表
从被上诉人提供给上诉人的付款情况表中,有显示 “曹老板总工程款…合计2102480元”、“付曹老板装修款情况(截止日期630日)…合计1917736元 还欠184744元”。充分说明,被上诉人对谁是施工合同相对人是明知的。
付款情况表,还有双方核对的材料,原件都在被上诉人手里,根据民讼法七十条和民诉新司法解释111条(二)的规定,法院应通知被上诉人提交原件。
4、工程清单计价表和门头预算清单
工程清单计价表和门头预算清单,是上诉人为被上诉人亲自做的预算,上有被上诉人的签字。
5、华天公司出具的证明
被上诉人主张其与华天公司存在施工合同关系,但华天公司却否认与其存在施工合同关系。事实上,华天公司只是和索某某一起,撮合了双方的施工合同,并做了图纸设计。
二、就算施工合同无效,上诉人主体也是适格的。
上诉人不具有资质,就算合同无效,双方也是存在无效施工合同关系的。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二条,被上诉人也应该参照有效施工合同支付工程价款的。
本案中,双方存在两个合同关系,一个是之前的施工合同关系,是口头合同,另一个是2013610日的还款计划合同关系,是书面合同。
如上述,2013610日,双方实质上又达成一个新的书面还款计划合同,与上面的施工承揽合同完全不同,其内容不再是施工事项了,而是余款的还款事项。不管双方之前的施工合同是否有效,该份还款计划合同都是有效的。被上诉人都应该按照约定履行该份合同。
三、被上诉人以收款打款为由称与华天公司存在施工合同关系,是不成立的。
华天公司、索某某揽活撮合了双方,又为被上诉人设计了图纸,所以,工程款中,包括了撮合居间报酬,图纸设计报酬等等,涉及到上诉人、华天公司、索某某三者的利益分配。
在索要工程款的过程中,上诉人无疑属于弱势一方,其为了要到工程款,不得不屈服于被上诉人,按照其要求行事,按照被告要求签字。况且,索某某不是华天公司的员工,就算是华天公司的员工,打给索某某的部分款项,也只是设计费用居间费。
上次二审庭审中,被上诉人当庭承认,其郑州的亲戚王某德代其付款。那么,按照对方的逻辑,难道王某德就应该是施工合同一方了?显然这是荒唐的。
第二,被上诉人主体适格。
一、原审以被上诉人为被告并无不当,符合法律规定。
民事诉讼法解释五十九条是对有字号的个体工商户的诉讼主体地位的明确,但该条文并不否认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作为一般自然人的诉讼主体地位。
被上诉人李某某,可以个体工商户(字号)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也可以一般自然人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
个体工商户(字号)为诉讼主体的情况,要看争议是否在登记经营范围内产生,要看民事活动是否是以个体工商户(字号)的名义进行的。
本案装修施工不是在登记经营范围内产生,相关证据上又是以一般自然人“李某某”的名义签字的。
更重要的是,双方201210月到20132月签订、履行(口头)合同时,“龙城皇冠商务酒店”尚不存在,该酒店的核准日期2013528日。因此,相关责任应该由被上诉人以一般自然人的名义承担。
二、退一万步讲,原审以被上诉人为被告就算显属不当,原审法院也不应该直接驳回上诉人起诉。
立法本意上讲,最高法院将个体工商户字号列为当事人主要是为了诉讼方便的考虑。最终的责任承担,本质上其实并没有区别。
退一万步讲,就算上诉人以被上诉人为被告显属不当,原审法院也可以通过两种办法来解决一向上诉人进行释明,要求更改。二法院直接予以更改。一审法院没有必要不讲诚信地直接予以驳回起诉来制造诉累,浪费司法资源。
第三,一审法院对被上诉人明显偏袒。
被上诉人两次反诉要求上诉人承担质量瑕疵违约责任,且都被法院审理。但裁定只是错误地驳回上诉人的起诉,而对于被上诉人的反诉,下落以及处理情况没有交代,很显然在偏袒被上诉人。
既然法院认为被上诉人主体不适格,那么,根据民诉新司法解释233条,被上诉人又怎么能够提起反诉并被法庭审理呢?
第四,一审法院违背了(2015)濮中法民二终字第00263号裁定的要求。
2015)濮中法民二终字第00263号裁定要求“本案承揽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及实际施工人应进一步查明…”,但原审裁定却违背了这一裁定。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在裁判过程中,故意扭曲事实和法律,故意偏袒对方。希望二审法院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能够予以纠正,以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以上代理意见,敬请法庭能够充分考虑。
代理人:河南鑫苑律师事务所 张书正律师                                             2016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