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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论文

需要推敲的判决(转载)
作者:张书正 律师  时间:2016年07月26日

蒋胜利、蒋萌哲等与王彩云、郑州世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原审法院认为:涉案房屋系蒋胜利与崔二云婚后购买,登记的房屋所有权人为崔二云,崔二云去世后,崔二云对涉案房屋所享有的份额应作为遗产由其继承人继承。蒋胜利在崔二云去世后以崔二云的名义与王彩云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但此时崔二云的合同主体资格已不存在。且蒋胜利在崔二云的其他继承人未表示放弃继承,亦未对蒋胜利以崔二云名义所签涉案房屋买卖合同及相关补充协议予以追认的情况下,蒋胜利与王彩云之间关于涉案房屋于2010年10月16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2010年11月20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书、2010年11月29日及2011年9月20日签订的房屋买卖补充协议书均应属无效合同。蒋胜利要求判令王彩云搬离郑州市二七区航海中路27号院2号楼11号房屋并支付房屋租金100000元,与本案蒋胜利第一项诉讼请求不属同一法律关系,对蒋胜利该诉讼请求本案不作处理。蒋胜利在崔二云去世后以崔二云的名义与王彩云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引起本案纠纷,主要责任在蒋胜利,故本案诉讼费应由蒋胜利负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第五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六十四条 '>第一款 之规定,原审法院判决如下:一、蒋胜利与王彩云、见证方郑州世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之间关于郑州市二七区航海中路27号鹏程花园(茗品仕家)2号楼1单元6层11号(二七区茗品仕家2号楼2单元6层东户、二七区茗品仕家4号楼1单元6层东户)房屋于2010年10月16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2010年11月20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书、2010年11月29日及2011年9月20日签订的房屋买卖补充协议书无效;二、驳回蒋胜利、蒋萌哲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蒋胜利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