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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论文

需要推敲的判决(转载)
作者:张书正 律师  时间:2016年07月28日
本院认为:一、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2004年4月2日,因冉老庄一组没有组长,冉战军作为冉老庄一组的日常事务代理人代表冉老庄一组与冉中富、冉云兴、冉战省所签订的《树木承包合同》,应视为冉老庄一组与冉中富、冉云兴、冉战省之间的合同,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应分别由冉老庄一组与冉中富、冉云兴、冉战省享有和负担。该合同系原、被告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我国现行法律对发生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的,家庭承包方式之外的其他方式的承包并没有作出应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的强制性规定,另外双方之间的合同亦经过中牟县刘集乡法律服务所进行见证,并且自双方签订合同履行至今已10余年,冉老庄一组未对合同提出过异议,故该合同应为合法有效的合同。冉老庄一组抗辩其与冉中富、冉云兴、冉战省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的意见,理由不当,不予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