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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青海元鑫矿业有限公司与宁夏盐池县润发煤业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部分转载)
作者:张书正 律师  时间:2016年08月26日
本院认为: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双方签订的《煤炭买卖合同》中没有约定合同履行地和合同履行地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元鑫公司为供货方,恒发公司为购货方。接收货币一方为元鑫公司,元鑫公司所在地青海省西宁市为合同履行地。本案诉讼标的额超过2000万元,根据本案一审立案受理时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法发(2008)10号),案件达到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级别管辖标准,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