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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论文

网络犯罪浅谈(2)
作者:贾辉 律师  时间:2017年06月07日
二、网络犯罪的界定
 
  (一)网络犯罪的出现与变化 随着科技水平的发展,信息技术的日新月异让这个时代的主题信息化越来越突出,于此同时伴随信息技术的进步网络犯罪在这个时代层出不穷,呈现出稳步上升的趋势。近年来,随着黑客技术的发展和黑客的增多,就单纯的对计算机系统进行的网络犯罪我国情况不容乐观。随着计算机的普及在2006年的时候全国的计算机都进入了白色恐怖时期,“毒王”李俊只是一个水泥厂技校毕业的中专生,一个从未接受过专业训练的电脑爱好者,在2006年的时候荼毒了小半个中国互联网带着他的熊猫烧香在计算机界大肆作乱攻击他人计算机系统。最终在2007924日,“熊猫烧香”计算机病毒制造者及主要传播者李俊被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依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规定判处其四年有期徒刑。这只是传统意义上的一样上我国刑法对网络犯罪的法条的直接规定。1992年出生的贵州遵义人李胖胖,从2009年接触网络起出于自己的兴趣爱好逐步的学会了一些黑客技术,掌握了一些黑客软件的使用方法。在201125日,李胖胖通过技术手段侵入“台州市网上公安局”网站计算机服务器并控制该计算机服务器。后被台州市公安局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队工作人员发现,后李胖胖在家中被抓捕归案。该案中李胖胖的行为为我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规定的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
在笔者看来网络犯罪不仅仅只限于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和第二百八十六条。2009年出狱的“毒王”李俊在201306月又因为网络涉赌以刑法第三百零三条开设赌场罪被公安机关逮捕,在笔者看来,李俊所实施的网络赌博也是网络犯罪的一种,其只是通过网络来实施犯罪进而达到非法敛财的目的。另外,近年来网络卖淫的犯罪行为呈愈演愈烈的状态,从2009年起全国各地侦破各大网络卖淫案均以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的规定网络卖淫罪进行定案的,在笔者看来这也属于网络犯罪的一种。
    (二)网络犯罪的概念 在当前中国刑法学界只确定了计算机犯罪的概念,学者们认为计算机犯罪的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计算机犯罪是指“计算机犯罪是和计算机相关的危害社会并应当受到刑罚的行为”;狭义的计算机犯罪仅指“行为人违反国家规定,故意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等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利用各种技术手段对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功能及有关数据、应用程序等进行破坏、制作或传播计算机病毒、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且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1]比较来看,笔者更支持广义的计算机犯罪的观点。
广义的计算机犯罪就是本文所说的网络犯罪。网络犯罪不能仅仅局限于对计算机本身及其系统的破坏,只要是以网络作为媒介通过其来实施的犯罪就可以认为是网络犯罪,因而狭义的计算机犯罪只是属于网络犯罪中的一种。由此笔者认为可以把网络犯罪定义为:以网络为媒介,通过计算机实施的危害社会依法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是网络犯罪。
参照我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利用计算机实施金融诈骗、盗窃、贪污、挪用公款、窃取国家秘密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定罪处罚。笔者对此条的理解是这样的,网络犯罪只是一个广义的罪名并不是具体的罪名,如同我国刑法分则中的第一章危害国家安全罪,“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定罪处罚”此处可以理解为规定为刑罚只是对该具体网络犯罪的行为进行处罚所要参照什么罪名。网络犯罪是可以和刑法第一到第十章有部分重叠,也有其独特的特性,其特性为把网络作为一种手段为达其目的实施犯罪就可以认为是网络犯罪。
  (三)网络犯罪的类型  
1.网络色情
在网络发展到现今,网络犯罪以网络色情、网络卖淫最为突出。何为网络卖淫?在笔者看来可以定义为:个人或者单位以非法占有他人财产为目的,通过计算机制作传播淫秽影音作品供他人下载或者组织他人通过网络平台实施的行为。卖淫行为在中国的社会道德伦理上面是不允许的,在法律上更是不允许的,我国刑法第六章第八节关于卖淫行为的相关规定以及第九节有关于传播淫秽物品的相关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更是明确的规定了卖淫、嫖娼的处罚标准。网络卖淫多数以通过社交软件与其买受人进行视频裸聊等不法交易。网络卖淫在当今网络社会呈现出一个集团化犯罪的趋势,很多网站以文字阅读、视频下载、真人直播等方式传播淫秽物品以及提供色情服务,实施其组织卖淫、传播淫秽物品的行为。
 
2.网络诈骗
当今社会网络诈骗越发猖獗,每个人似乎都收到过类似的短信“恭喜你获得了某某栏目的一等奖请登入某某网站领取”,当你登入该网站后,他会让你先交意外所得税,因此造成了很多受害人被骗的情况。在笔者看来可以把网络诈骗定义为:个人或者单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借用网络平台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网络诈骗可以说是传统意义上的诈骗的延伸,扩张到了网络计算机领域而以。与传统的诈骗行为相比其具有投射对象广,造假度更高的特点。网络诈骗目前多数以集团犯罪呈现,分工明确,流程清晰,随着社会的曝光和法治的进步,网络诈骗手段也在提高。当许多受害人识破骗局没有给付所谓的意外所得税的时候很多犯罪团伙会以合同成立的理由让受害人承担违约责任,如不承担将以此为由恐吓被害人,很多受害者因为不懂法害怕承担法律责任因此落入了犯罪人的圈套。
 
3.网络侵犯知识产权
在我国知识产权一直不受到重视,在网络计算机领域更是如此。从我国的网络现状来看任何人都可以在网络各大平台上免费下载书籍,电影音乐等制品,并且多数网络平台都是没有经过作品的所有者的许可,只是赤裸裸的对作者的著作财产权的侵犯。在笔者看来可以把网络侵犯知识产权定义为:个人或者单位为未经知识产权所有人许可,为利用其知识产权通过网络平台有偿或者无偿传播、供他人下载其作品的行为。网络侵犯知识产权与传统侵犯知识产权相比危害性更大传播性更强。
 
4.网络走私
随着网络贸易的推广,新的走私行为网络走私也出现在我们的生活之中。很多人利用网络平台进行我国禁止流通产品的交易,这些货物走私来自于国外。近年来,我国境内很多不法分子从网络上向国外购买枪械通过拆分邮寄的方式运往国内。在笔者看来可以把网络走私定义为:个人或者单位通过网络平台向他人购买我国禁止流通物或者以盈利为目的为逃避海关的监管通过网络平台想他人兜售未经国家许可的药品商品且运往国内的行为。网络走私让我国枪械等违禁物管理更加困难,更容易发生暴力犯罪不利于公安机关的监管,网络走私与传统的走私相比更具有隐蔽性,更加不利于被人发现对广大人民群众的安全构成严重的潜在威胁。网络走私绝大一部分是国外的所谓的药品商品,没有经过安全检测机构的检测就出现在我国的流通领域,对我国消费者的生命健康安全构成了极大的威胁。
 
5.网络赌博
在这个物欲横流的时代里,网络赌博也随之而来。很多人利用网络平台开设赌场妄图逃避我国公安机关的监管,也有更多的人参与网络赌博幻想一夜暴富。近年来我国公安机关在全国各地都有破获各大网络独步案件,最高的涉案金额高达4.9亿。其中这些案件中不乏外国赌场势力的渗透。在笔者看来可以把网络赌博定义为:个人或者单位以营利为目的,通过网络平台聚众赌博或者开设赌场供他人在此平台赌博的行为。网络赌博与传统的赌博有着明显的差别,相比较而言网络赌博更具有隐蔽性,涉赌人员更加分散,涉赌人员更加广泛,涉赌种类更加齐全,赌场更不易被发现,给侦破带来极大的难度。网络赌博只是在传统的赌博方式上套上了网络的外衣,本质上与传统赌博相一致。
 
6.网络教唆
利用网络平台教唆他人犯罪,传播犯罪手法应该是网络犯罪种类中所占比例最多的一种。笔者认为此种类型可以参照我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利用计算机实施金融诈骗、盗窃、贪污、挪用公款、窃取国家秘密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定罪处罚。当然笔者认为这里所说的网络犯罪不仅仅包括上面所列举的种类还应该包括刑法分则的各项罪名。笔者给此种情况下定义为:个人或者犯罪团伙通过网络利用劝说、利诱、授意、怂恿、收买、威胁等方法,将自己的犯罪意图灌输给他人致使其按教唆人的犯罪意图实施犯罪或者通过网络向他人传授其犯罪手法并参与他人的因此犯罪所得分配的行为。近年来网络平台的开放性无序性导致了这类犯罪的滋生。例如黑客技术的传播绝大多数是通过网络视频教学学习的。
 
7.网络病毒
计算机系统和网络病毒就像一对孪生兄弟,在计算机诞生的那一刻开始计算机系统和网络病毒就同时降临一个是天使另外一个是恶魔。笔者认为网络病毒的网络犯罪就是上狭义的网络犯罪。基本上是触犯我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或者第二百八十六条(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相关规定。网络病毒存在有其必然性任何事物都是双方面的,网络病毒散播者利用网络病毒窃取计算机使用者的信息或者攻击系统来达到自己的不法目的。
 
8.网络诽谤、寻衅滋事
互联网的存在拉近了人与人的距离,加快了信息的传播。利用网络平台来侮辱诽谤他人与传统的相比其传播速度更快,传播幅度更加广泛。笔者认为对此可以定义为单位或者个人通过网络平台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行为。在当今网络下某些所谓网络大V利用其在网友中的知名度捏造事实损害他人或者集体乃至政府国家的形象和合法利益,破坏公共管理秩序的行为屡禁不止呈现出指数上升的趋势的背景下。201395日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对网络寻衅滋事进行了明确规定。
    以上八种网络犯罪的具体归类是笔者对当今社会网络犯罪的总结和归纳
邱育松.论我国网络犯罪的刑事法律规制[D].长春:东北师范大学,2013.4:P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