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法学论文

网络犯罪浅谈(3)
作者:贾辉 律师  时间:2017年06月07日
四、网络犯罪刑法规制存在的不足与完善建议
 
我国关于网络犯罪的立法并不是很多,主要有1997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百八十六条和第二百八十七条的具体规定,还包括,2000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投通过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之九。此外也有一些相关的司法解释:2000年最高法发布的《关于审理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1年最高法和最高院联合颁布的《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年最高法和最高院联合颁布的《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他的相关文件还有《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
 
  (一)网络犯罪刑法规制存在的不足     笔者看来,我国关于网络犯罪的立法依然不足,理由如下:
 
1.网络犯罪的构成条件缺少具体规定
我国刑法中关于网络犯罪没有主体的构成的相关规定,在犯罪主体上面能否是单位,能否是未成年人都没有做相关的说明,在客体所侵犯的对象方面也未做说明。想要完善我国网络犯罪的相关立法就要先解决网络犯罪的构成问题。
 
2.相关规定没有与广义的网络犯罪一致
罪刑法定原则是我国刑法的三大基本原则之一,其基本含义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我国是一个法治国家,是一个有法可依的国家。因此,完善网络犯罪的罪状和罪名是当今使网络犯罪系统化的当务之急,也是我国刑法的本质要求。只有做到有法可依,于法有据,才可以在网络犯罪中更好的惩戒犯罪分子,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然而我国目前相关法律文件规定的内容基本局限于针对计算机本身以及计算机系统的规定,这显然与狭义的网络犯罪一致。没有对广义的网络犯罪做出立法以及相关的司法解释,也没有其他的规定,在2013年两高联合出台的司法解释只涉及了与诽谤、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经营等相关的网络犯罪。由此看来我国关于网络犯罪的立法还是不够全面的。
 
3.我国网络犯罪分类立法暂无体系
由于网络犯罪手段的多种多样,以及所侵犯的对象各不相同,所侵犯的法益也自然不同,致使了我国的网络犯罪的立法活动只是停留在就事论事的立法讨论的阶段,不同的法律法规保护着不同的法益,从而导致了到目前为止我国网络犯罪没有个独立的体系。
 
4.网络监管问题相当严重,网络犯罪案件苦诉无果
当今,网络犯罪冲击着社会的各个领域,然而我们成案率却极其低。我们所在新闻媒介上了解到的案件都是涉案金额特别巨大的案件。笔者在律所实习期间每天都可以接到很多被网络犯罪侵害的受害者打来的求助电话,通过他们的描述可以发现一个共同点:其一,报案后,警察机关都是受理但是破案几乎存在不可能;其二,涉案金额相对较少,多以几千几万为主,破案成本和涉案金额极其不对等。
    (二)网络犯罪刑事法律规制的完善  
1.鼓励学术讨论,促进立法解释
构成条件的完善是规范化网络犯罪罪名和构建网络犯罪体系的基础。笔者认为国家应当鼓励刑法学者对网络犯罪的构成要件进行讨论出书立著,进而来促进我国刑法有关司法解释的出台,使网络犯罪的构成条件明确化、合理化、合法化加以弥补前文中所说网络犯罪的构成条件缺少具体规定的问题。
 
2.完善网络犯罪的罪状与罪名
想要解决相关规定没有与广义的网络犯罪一致的问题,最有效的办法就是推动我国刑法的完善,立法机关可以根据暂现的国情以及刑法的精神去制定相关的司法解释,用以去,明确与网络犯罪相关的罪状和罪名。
 
3.构建网络犯罪的刑法体系
在有网络犯罪的具体罪名的基础上,笔者认为还应将这些相关规定构建一个体系。要去建立一个完整的网络犯罪的体系,我们还是应该从学术先出发,学者各抒己见逐步的去形成一个相对统一的主流体系,立法机构在考虑其合理性的前提下对此做出司法解释,使其合法化、成文化。从民间到官方的国产是一个较为切合目前实际,民众容易接受的好办法。
 
4.构建网络犯罪专项整治体系
加强网络监管,可以把网络犯罪扼杀在预备期内,进而减少网络犯罪的发生。除此之外,我们还应构建网络犯罪的专门处理机制,在一定的区域范围内,专设网络犯罪监管侦破警察,当案件发生时可以配合相关警察干警侦破案件。从而提高破案率,更好的保障人权和保护法益。
 
  五、结  (一)主要观点 本文在对我国网络犯罪现状进行分析后得出网络犯罪所存在的问题,并对所存在的问题展开研究,进行改进设计并提出改善我国网络犯罪立法的建议。
本文主要观点是:网络应用在当今社会中占有很重要的地位,根据网络犯罪的多样性、隐蔽性、社会危害广泛性,我国应当完善刑法中对网络犯罪的相关规定,加快构建网络犯罪的规范体系。计算机网络运用已经渗透到人类生活的方方面面,甚至可以说成为了人必不可少的一部分。然而网络犯罪在当今社会愈演愈烈,因此我们要加大对网络应用的保护,才能更好的维护好法律的尊严,保护法益,保障人权,促进法治进步,构建法治社会。
(二)研究不足之处 本文针对目前我国网络安全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四日虽然在某些方面提出了一些改进意见和大体的构想,但缺乏更为详实的设计和例证,并且对当前的一些敏感话题并未进行深度讨论研究。以上是对论文的自我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