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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某某涉嫌开设赌场一案 辩 护 词
作者:谭小周 律师  时间:2014年03月26日
任某某涉嫌开设赌场一案
辩 护 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陪审员:
四川鑫中云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任某某的委托,指派谭小周律师担任其涉嫌开设赌场罪的辩护人。辩护人接手案件后,到公诉机关查阅了案件的有关材料,多次向被告人任某某详细了解案情,通过数天的庭审,现结合本案案件事实发表以下辩护意见:
首先,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任某某的部分犯罪事实有异议,对构成犯罪无异议,但对指控的开设赌场罪罪名有异议。辩护人认为被告人任某某构成赌博罪而不构成开设赌场罪。其理由如下:
聚众赌博,是指为赌博提供场所、赌具,组织、招引他人参加赌博的行为。这种人俗称赌头。赌头可能参与赌博,也可能不参与赌博;赌头可能是一人,也可能是多人。开设赌场,是指以营利为目的,营业性地为赌博提供场所,设定赌博方式,提供赌具、筹码、资金等组织赌博的行为。聚众赌博与开设赌场均是赌博罪中常见的客观表现行为,均有为赌博提供场所、赌具等物质便利条件的行为。但二者在实践中还是有很大区别:
1、从规模上看:聚众赌博的规模一般较小,形式比较松散,无固定的组织机构,无具体分工,人员简单。而开设赌场的规模一般较大,其营业场所大,赌博的工具齐全,赌博方式多样,内部有严密的组织和明确的分工,有赌场服务人员在赌场内负责收费、记账、发牌或洗牌,有专人望风,参赌人员由赌徒介绍或熟人带路,才能进入赌场参赌。
2、从目的上看:聚众赌博的人员彼此间较为熟悉故以娱乐为主,而开设赌场则是以营利为目的。
3、从场所上看:聚众赌博的场所通常具有不固定性,即聚众赌博的行为发生场所通常不固定,有的是在临时租赁、借用他人的房屋内或者自己家中进行,有的是临时在宾馆里开房进行,有的甚至在公共场所进行;而开设赌场的赌博场所一般具有固定的营业地点和场所。
4、从时间上看:聚众赌博的时间一般具有临时性、短暂性的特点,一般情况下,组织参赌人员在一次赌博结束后,下一次赌博又需组织者再次组织;而开设赌场的时间具有持续性和稳定性特点,即赌场在一定持续的长时间内连续、不间断地为赌博人员开放,只要在其开放时间内,赌博人员来到赌场均能进行赌博活动,而无须赌场经营者临时组织、通知。
5、从隐蔽性上看:聚众赌博一般具有隐秘性,即组织者通常是在小范围内组织他人参赌,在每一次聚众赌博行为中其成员相对固定,其赌博行为一般只有组织者、参赌者和为赌博服务的人知晓;而开设赌场一般具有半公开性,即赌场开设的时间、地点、性质等被一定社会范围的公众知晓。
6、从人员召集上看:聚众赌博的赌头往往会利用其人际关系和人际资源来召集、组织每一次的具体赌博活动;开设赌场的经营者一般情况下不亲自参与召集、组织人员参与赌博。
7、从参与情况看:聚众赌博的赌头本人有时会参与赌博;开设赌场的经营者本人一般不会参与赌博。
8、从赌博方式上看:聚众赌博的具体赌博方式由参赌人员自行决定,赌博的方式方法单一;而开设赌场有固定的方式方法,且种类繁多,参赌人员必须服从其赌博规则。
结合本案案情,被告人任某某开设家庭茶坊的目的并非是为了营利,起诉书的指控及公诉人发表的公诉词均为开设家庭茶坊而非开设赌场,开设茶坊仅是为了认识的朋友有个耍的去处,大家一起打牌方便,应众多牌友的要求才开设的,所谓的几个茶坊老板、“合伙人”均是主要参与打牌的人,相互间并无明确分工,组织形式相当松散,无章程无制度,对此基本上所有的被告人及证人均能证实。其开设的家庭茶坊规模较小,两处茶坊均是两室一厅的居民用房,里面只摆了两张机麻桌子,来打牌的人都是朋友,相互熟悉,茶坊也不对外经营,参与人员人数较少且相对固定,被告人任某某等人转接茶坊后参与人员基本一致,不熟悉,不了解的人员并无参与。被告人任某某抽取的桌子钱全部用于开茶坊期间来打牌的朋友吃饭、唱歌、喝酒等基本上用于了参与打牌人员共同消费,被告人任某某并未实际分得桌子钱;被告人任某某开设的茶坊具有临时性、不固定性的特点,从被告人任某某等人接手茶坊到关闭茶坊仅有两个月,期间曾有十几天没有营业,茶坊的场所均是临时租赁他人的房屋;另外,茶坊中打牌的大小和打牌的方式由参与打牌的人自己决定,被告人任某某没有为其设定固定的赌博方式。因此,辩护人认为,被告人任某某只为打牌的人提供了场所和机麻,诚如起诉书中所述被告人任某某开设的是家庭茶坊而非赌场,故其不构成开设赌场罪,不能简单片面的证明因有提供场所、有机麻桌子就构成开设赌场罪。
其次,在量刑方面,辩护人认为被告人任某某具有以下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
1、被告人任某某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有别于其他专门开设赌场罪的情节,请合议庭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任某某开设家庭茶坊的时间是从20126月到8月,其持续时间不长。被告人任某某很少参与放水,大都是他人(刘波、弋旭)在放水,而且放水出去的钱几乎都是写的欠条,很多钱都没有收回来。结合本案证据,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任某某收取桌子钱、水钱的证据不确实充分,故不应当认定被告人任某某收取了水钱。总的来讲,被告人任某某在开茶坊期间实际上是亏了很多钱,本钱都未收回,也为一名受害者。被告人任某某最初拿出来的都是自己筹集的钱,未通过其他非法方式获得利益,未对其他个人或社会造成较大影响,故被告人任某某的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
虽然被告人任某某涉嫌开设了家庭茶坊,也参与赌博,但从本案案情看,被告人任某某开设茶坊有别于其他专门开设赌场的情形。第一,被告人任某某开设茶坊的目的并非是为了营利,仅是为了大家一起打牌方便;第二,被告人任某某自己也参与打牌,到其茶房来打牌的人大都是朋友,相互间了解并认识;第三,被告人任某某开设茶坊是众多牌友一致的要求;第四,被告人任某某并没有获得利益;第五,茶坊不对外经营,来打牌的人均是相互邀约,自愿来打牌。故,请求合议庭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被告人任某某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性较小,无从重加重情节,本案不应划分主从,请合议庭充分考虑并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在本案之初,被告人任某某也仅是受其他人邀约碍于情面不好推托才参与打牌,而且开始打的并不大,一般是200-500左右。只是后面其他人提出打大牌后,才勉强打的大些。而那时被告人任某某自己并未开茶房或者参与放水。
最初提出开茶房的人并不是任某某。在20126月左右,由于本案其他被告人的茶坊不继续开了,加之其他被告人的怂恿,以方便自己有一个相对稳定的打牌场所,极力要求被告人任某某出来接手茶房继续经营。在此情况下,被告人任某某才勉强答应合伙开茶房。最开始放水的人也不是任某某,任某某参与经营茶房后,由于先前放水的人不放水了,而在当时的情况下,打牌的人需要有人来放水以方便大家打牌。因此,被告人任某某开设茶房和放水并不是以营利为目的,其主观恶性相对较小,社会危害性不大。而且被告人任某某自己也是一名受害者,其借出去的钱至今血本无归。
本案中数个被告人共同经营茶坊,相互间无明确分工,各被告人所起作用相当,故不宜划分主从犯。起诉书指控仅有三人系国家工作人员,应从重处罚,被告人任某某不是国家工作人员,也无其他任何法定情节严重情形。公诉人也当庭表示本案不宜划分主从。
被告人任某某在本案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均得以取保候审,能够证明被告人任某某的主观恶性小,情节轻微,建议合议庭对其从轻处罚。
3、被告人任某某具有两次立功表现,这属于法定的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请合议庭量刑时依法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013724,被告人任某某通过手机向XXX县公安局举报晋城镇南台三商务宾馆A888号房间有人吸毒,随后XXX县公安局禁毒大队在该房间现场查获何新洪等五名吸毒人员,同时发现房间内摆放有吸食毒品冰毒的吸壶和封装毒品的塑料袋等物,经查,犯罪嫌疑人何新洪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XXX县公安局已于当日立为刑事案件侦查。为此XXX县公安局提供了的受案登记表、110案件信息表、立案决定书为证,并为被告人任某某出具了立功表现的情况说明,公诉人当庭认定该次为立功。而公诉人也当庭出示了被告人任某某检举另案他人涉嫌犯罪的证据材料,正在查证,但未提供查证不实的证据,也应认定其为立功,应作为对被告人任某某有利证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 “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规定,被告人任某某具有法定的可以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
4、被告人任某某认罪态度好,且自愿认罪,在量刑时应从轻处罚。
侦查机关对被告人任某某的数次询问中,被告人任某某就对于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在公安机关的整个侦查过程中,被告人任某某始终对自己的犯罪事实如实供述,供述前后一致。在本案的整个庭审过程中,被告人任某某认罪态度好,能如实回答公诉机关和审判长的提问,自愿认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 “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的规定应当对被告人任某某从轻处罚。
5、被告人任某某有强烈的悔罪表现,并愿意交纳罚金,请合议庭量刑时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侦查机关对被告人任某某的第一次询问中,被告人任某某就对整个案件的事实做了如实的供述,对公安机关侦查本案提供了一定的帮助。在整个侦查阶段,被告人任某某都积极配合公安机关的侦查。而且,被告人任某某当庭表示愿意退赃、甚至缴纳罚金,其行为反映主观上具有真诚悔过的决心,请合议庭在量刑时考虑该情节,对其从轻处罚。
6、被告人任某某系属初犯、偶犯,文化少、法律意识淡薄,其所在村委会、派出所愿对其帮教,请合议庭在量刑时考虑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任某某文化水平较低,法律意识淡薄,本案之初根本就不知道触犯了法律。此次涉案系初犯、偶犯,此前没有前科劣迹,本案中无论是侦查阶段还是今天的庭审,任某某对自己的犯罪行为都如实供述,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可见,被告人任某某对自身的犯罪行为有着深刻的反省,请合议庭在量刑时考虑该情节,对其从轻处罚。另所在村委会、派出所出具证明愿对其进行帮教,能证明其是可改过重新做有益社会的人。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被告人任某某在本案中的行为,虽然触犯了法律,理应受到惩罚,据刑法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结合本案只能依法认定其构成赌博罪,才能体现法律公平、公正。且被告人任某某在本案中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并无从重、加重情节,具有立功表现,具有法定的和酌定的从轻、减轻处罚情节。请法庭本着刑法惩罚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给被告人任某某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对被告人任某某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并根据《刑法》第72条的规定对其适用缓刑。
以上辩护意见,敬请采纳。
 
辩护人:四川鑫中云律师事务所
律  师:谭小周
O一四年三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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