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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论文

离婚协议中对子女的赠与是否可以任意撤销?
作者:韦勇 律师  时间:2019年08月12日

近年来,离婚率越来越高,由此引发的离婚纠纷也五花八门。笔者在执业期间办理了大量离婚案件,其中就有双方协议离婚后,一方反悔,不肯履行协议中约定的,将房屋过户给子女的条款。不肯履行过户的一方的理由往往是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那么这个理由是否合理呢?
律师观点:
离婚协议中对子女的赠与可否适用合同法任意撤销?合同法第二条第二款的但书明确包括离婚协议在内的“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从某种意义上说,有关身份关系的相关法律与《合同法》相比属于针对身份关系协议的“特别法”。但离婚协议也不完全排除合同法的适用,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也规定了关于存在欺诈、胁迫等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可进行变更或撤销的款项以及一年撤销权除斥期。可见,离婚协议从整体上不直接适用合同法的规定。
故而同理,离婚协议中对子女的赠与不能仅根据合同法的任意撤销规定而撤销。在实际中,虽然赠与财产的权利尚未转移,但赠与子女财产的约定属于离婚协议中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与夫妻之间以及夫妻子女之间的身份关系紧密相连,夫妻任何一方对该赠与条款均不享有任意撤销权。另外,离婚父母撤销对子女的赠与亦有违公序良俗原则。
在司法实践中,子女可基于三方的赠与关系另行起诉,也可在父母离婚后的财产纠纷诉讼中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对父母提出诉讼主张,要求父母履行赠与义务。
案例分析:
陈某某与罗某1签署离婚协议书,约定罗某1产权房归两人婚生子罗某2所有。后陈某某起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分割该房屋。法院判决房屋归罗某2所有。
基本案情:
陈某某、罗某1原系夫妻关系,双方于1982年登记结婚,罗某2系陈某某与罗某1婚生之子。1995年2月,罗某1登记为系争房屋产权人。2000年12月27日,陈某某、罗某1在上海市宝山区民政局签署自愿离婚协议书,其中共同财产分割项下载明:“男方:产权房归儿子,家用电器;21吋彩电、2只单人沙发、一张床及男方个人用品;女方:家用电器、冰箱、洗衣机、18吋彩电、煤气。”另分居住房落实项下载明:“离婚后,分居住房由我们双方自行落实解决。”该协议书内容系由陈某某亲笔填写。
后陈某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双方在离婚时未对系争房屋进行分割。现陈某某认为该房屋应属夫妻共同财产,故起诉要求依法分割该房屋,该房屋归陈某某所有,其支付罗某1房屋市场价格一半之房屋折价款。
审理中,根据陈某某申请,法院委托上海百盛房地产估价有限责任公司出具估价报告,确定系争房屋市场价格为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168万元,陈某某预付评估费6030元。
法院裁判:
法院判决:产权房屋归罗某2所有,罗某1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协助罗某2办理房地产权利变更登记手续。后原告不服上诉,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律分析:
一、离婚协议书效力问题,对协议中关于系争房屋处理条款的理解。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8条的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法院认为:陈某某、罗某1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同时签署自愿离婚协议书,其中载明的内容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现在该协议书中载明了男方:“产权房归儿子”,而系争房屋之产权确登记于罗某1名下,可以反映罗某1意思应为其自愿将系争房屋赠送给儿子,即本案罗某2所有。陈某某在庭审中陈述其当时并未同意将自己名下的产权份额一并赠送给儿子,然而该份协议书系由陈某某亲笔书写,对于书写的内容其显然是清楚的,但其并未在该协议书中提及自己所要主张的权利份额,显然不符合常理。现陈某某主张仅仅是将罗某1名下的份额赠送给儿子,于法无据,法院不予采信。
二、陈某某是否可行使撤销权问题。
《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离婚协议从整体上不直接适用合同法的规定。故而同理,离婚协议中对子女的赠与不能仅根据合同法的任意撤销规定而撤销。在实际中,虽然赠与财产的权利尚未转移,但赠与子女财产的约定属于离婚协议中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与夫妻之间以及夫妻子女之间的身份关系紧密相连,夫妻任何一方对该赠与条款均不享有任意撤销权。具体到本案中,自愿离婚协议系双方经协商一致达成的处理了包括身份关系、子女抚养及共同财产处理等一系列问题的整体性协议,一致将房屋赠与罗某2是一种有目的的赠与行为,可以推定其中包括了夫妻双方对离婚给子女造成伤害的某种补偿,如果单独撤销,离婚协议在整体上不完整,包括照顾子女日后生活的离婚后落空,造成对子女的实际伤害,亦有违公序良俗原则。现陈某某以赠与的住房尚未实际过户,要求予以撤销为由要求解除该条款,故法院对于陈某某的主张不予采信。
三、子女要求父母履行赠与义务。
在司法实践中,子女可基于三方的赠与关系另行起诉,也可在父母离婚后的财产纠纷诉讼中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对父母提出诉讼主张,要求父母履行赠与义务。现本案中,罗某2亦于审理过程中申请要求确认该房屋归其所有,对该请求,法院依法予以准许。

相关法律法规: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8条
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案件来源:
陈某某与罗某1、罗某2离婚后财产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7)沪02民终49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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韦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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