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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侵害未成年子女财产权益的离婚协议,是否有效?
作者:韦勇 律师  时间:2019年10月23日

父母作为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监护人,其负有保护未成年子女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的义务。生活中,基于天性与伦理,一般较少出现父母侵害子女财产权益的情形。但当父母离婚时真的侵害了未成年子女财产权益,又如何救济呢?谁是返款补偿义务人呢?侵害未成年子女财产权益的离婚协议还有效么?
律师观点:
        合同法第56条约定: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民法通则规定,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父母在签订离婚协议中忽略了未成年子女的合法财产权益,这部分属于违法,应认定为无效,其他部分认定为有效。在分割的财产中,有三方的份额。父母在处分财产中侵害了未成年子女的权益,但他们处分自己的财产却是合理合法的,所以就涉及未成年子女财产部分认定无效,而剩余部分认定有效更符合民事行为的自愿原则。未成年子女可以依法要求父母返还归属于其的合法财产份额。领款一方(如拆迁安置补偿费)在获得财产之后负有返款义务,但在剩余部分有效的前提下,返还财产份额一方有权向另一方追偿其多返还的款项。
案例分析: 
        原告父母离婚,其父母在协议中将房屋拆迁补偿款在两人之间进行分配,没有考虑未成年儿子原告的权益,原告在法定代理人其父的代理下,起诉其母要求返还归属于原告的拆迁款。
基本案情: 
        2014年5月20日,被告齐某某就A地无产权房屋中的45.2平方米面积与B房屋征收工程处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选择货币补偿方式,获得旧房补偿款6780元,又因该房屋项下人口数量2人,其中独生子女1人,获得人口安置面积135平方米(折合货币补偿款1422745元)。2014年9月15日,被告与郭某乙协议离婚,约定:婚生子郭某甲(2009年7月5日出生)由郭某乙抚养;双方共有财产为拆迁赔偿款1429525元,郭某乙自愿分得200000元,剩余1229525元归被告所有,双方无其他财产。
法院裁判: 
        一、被告齐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郭某甲返还拆迁补偿款632331.1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律分析: 
        法院认为,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本案原告父亲郭某乙与被告齐某某作为原告郭某甲的父母,系原告的监护人,应当管理和保护原告的财产。原告与父母郭某乙、齐某某落户拆迁处,原告、齐某某应各享有45平方米;又因原告与父母郭某乙、齐某某三人系独生子女家庭,依据独生子女户籍或原户籍在本村的家庭,可增加一个人口享受基本面积保护的政策,上述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中增加补偿的人口安置面积45平方米应为对原、被告及郭某乙的补偿,该45平方米应为三人共同享有;现货币补偿后,共计安置的人口面积135平方米获得补偿款1422745元,其中原告郭某甲应获得632331.1元[(45+45÷3)㎡×1422745元/135㎡]。原告父亲与被告离婚时虽就夫妻共有财产作出了处分,但其中涉及原告应获得补偿款的部分无效,剩余部分属原告父亲与被告的夫妻共有财产,双方可另行处理。原告父亲与被告作为原告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不当,原告诉请作为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签订人的被告返还拆迁补偿款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鉴于原告年龄较小,暂无能力支配其所获得的拆迁补偿款,且该款系现金,流动性大,应由其父母郭某乙、齐某某至银行开设共同监管账户予以共同管理较为妥当。
相关法律法规:
《合同法》第五十六条: 
        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民法通则》第十八条: 
        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 
        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

案件来源: 
        郭某甲与齐某某婚姻家庭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5)仓民初字第22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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韦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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