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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假冒注册商标一案
作者:霍治平 律师  时间:2014年01月19日
杨XX假冒注册商标一案
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员、书记员:
北京市泰明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了本案被告人杨XX亲属杨XX的委托,指派本律师担任被告人杨XX假冒注册商标案一审辩护人,出席今天的法庭审理活动。接受委托后,本律师查阅了全部卷宗材料,会见了被告人。本辩护人对XX市XX区人民检察院2013年X月XX日X检刑诉(2013)X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XX成假冒注册商标罪,辩护人没有异议,但本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杨XX具有法定和酌定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现结合庭审调查已查明的事实,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从本案杨XX犯罪的事实上看,建议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
本辩护人在会见被告时,杨XX陈述了犯罪事实,事实是杨XX于2012年X月XX日左右来到XX市,在XX家里住了几天,后来张X向杨XX介绍了做假酒的系列商品,杨XX是在XX月X日开始购买假酒系列包装,XX日开始制作假酒,当日下午X点多被公安机关抓获(需要说明的是假冒XXX成品虽然是X件,但仅有X件是杨XX制作的,其他两件是从XX那里拿过来的。详见补侦卷第XX至XX页询问杨XX笔录)。从上述事实不难看出,1、杨XX由于交友不慎,走上了犯罪道路,2、杨XX实施犯罪行为过程是期间相对短暂的,3、杨XX制作的假酒,仅仅是在制作过程,并没有流通到市场进行买卖,更没有给消费者和酒厂造成伤害和危害及侵权。因此,为体现我国刑法“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及公平原则。本辩护人建议法庭在裁判时考虑这一重要情节,对被告人杨XX减轻处罚或者减轻处罚。
二、被告人杨XX平时遵纪守法,案发时系初犯、偶犯,此前并无违法犯罪记录,且一贯表现较好。
被告人杨XX在到案后全面交代,彻底坦白,自愿认罪,态度端正、积极。被告人杨XX文化水平较低,实际只是初中文化,因法律意识淡薄导致其犯罪,现杨XX对自己的犯罪行为深表悔过。因此建议法庭对被告人杨XX从轻处罚。被告人杨XX虽家庭极为困难,但杨XX及其亲属愿意尽其最大能力,根据法律的规定缴纳一定数额的罚金,以最大限度减轻因其犯罪行为给国家造成的损失。
三、被告人杨XX认罪、悔罪态度好。
杨XX认罪态度好,有深刻的悔罪表现。被告人杨XX到案后认罪态度一直很好,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对自己的犯罪行为深感后悔。被告人杨XX无论是在公安侦查阶段,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阶段还是法庭审理阶段,都能主动、积极配合办案人员的工作,如实交待自己的罪行。通过今天的法庭审理活动,也进一步证实杨俊良认罪态度较好。鉴于被告人杨XX认罪服法、自愿认罪,且能如实交待自己的罪行,建议法庭酌情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
四、从量刑方面看,本辩护人建议法庭对被告人杨XX适用缓刑,以体现我国刑法惩罚与挽救犯罪分子相结合的刑事法律政策。
为体现刑法对初次犯罪、偶犯且主观恶性不大、释放到社会上不至于危害社会的人,贯彻“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被告人杨XX具有悔罪表现,且已及时认识到了其犯罪的社会危害性,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被告人杨XX家境困难,其妻子没有工作,且两个孩子未成年的孩子,长子只有X岁、女儿只有X岁,上面还有X位年过七旬并常年生病的父母,全家人均靠杨XX抚养、赡养,不宜对其长期关押。被告人杨XX的上述情节,属于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本着“惩罚、教育、挽救”被告人相结合的原则,为保障并促进和谐社会的发展,建议对其适用缓刑。使被告人杨XX既得到法律的应有处罚,又能得到社会的及时帮扶、教育,加快其改过自新的进程。
被告人杨XX的犯罪行为符合我国刑法第七十二条适用缓刑的条件,且不具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不适用缓刑的因素。
综上所述,被告人杨XX具有法定和酌定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杨XX在案发后能及时悔悟,具有悔罪表现,恳请人民法院对其适用缓刑,使被告人杨XX早日改过自新,做一个对社会有用的人。
以上辩护意见,请裁决时予以充分考虑。
谢谢
杨XX辩护人:北京市泰明律师事务所
律师:霍治平
2013年X月X日
本案法院判决被告人有期徒刑8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