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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作者:霍治平 律师  时间:2014年01月20日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代理词(二审)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今天在这里公开审理施XX上诉XXX、XXX、XXX、XXX、XX、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北京市泰明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了本案上诉人施XX的委托,指派霍治平律师担任施xx的二审代理人,参加本案的诉讼活动,出席今天的法庭审理。
受理此案后,本代理人认真详阅了上诉状及一、二审提交的证据材料并做了必要的庭前准备,刚才又认真听取了本案的法庭调查,现对本案有了更详细、深刻的了解。本代理人认为:“施XX的上诉事实客观真实,有理有据;其上诉请求于法有据,且符合客观事实,故建议贵院认真查阅上诉人的原审证据和被上诉人原审的证据,特别是被上诉人原审提交证据Pxx至xx及上诉人的上诉证据;依法支持施富堂的上诉请求,因为只有这样,才能体现出人民法院的司法公正与公平;才能体现出人民法院的效率与和谐”。现本代理人为了更好的履行代理职责,故发表如下代理意见,望贵院裁决时充分考虑并予以采信。
一、本代理人认为:公安交警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对事故责任划分有误,故建议贵院应不予采信;原审法院确定由XXX、上诉人对该事故负同等责任错误;贵院应根据法庭查明的事实,重新划分责任,暨此次事故XXX应承担事故全部责任,上诉人无责任。
1、被上诉人原审民事起诉状事实与理由的陈述完全违背了客观事实真相,故请贵院查清事实,避免上诉人施XX含冤受损
被上诉人原审陈述事实和理由:“2012年XX月XX日XX时57分许,XXX驾驶无牌大运125牌两轮摩托车由东向西行驶至XX县x村附近时,与施XX驾驶的XXX夏利牌小型轿车由东向西行驶时相撞,造成两车受损,XXX受伤,XXX经医院抢救无效后死亡”。这一事实完全虚构、捏造所形成;事实上,本案的形成原因是由于XXX的追尾相撞而导致。
2、本案真实的事实是:“上诉人施XX于2012年XX月XX日XX时57分驾驶一辆夏利牌小型轿车,车牌号为XXXX,从XX县返回XX县城行驶至X村村口时,本车在道路右侧由东向西行驶,车速为40至50km/h(这段路有流动测速车),突然感觉后尾被撞了一下,施XX立即停车,下车一看,发现一辆摩托车撞了XXX车尾部,施XX车后尾和玻璃被撞损毁,XXX摩托车和人倒地,施XX呼叫几声没有反应,施XX立刻报警110和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95519及120.随后,警察赶到现场,120急救车也赶到,把倒地人拉走抢救,事故组现场勘查,之后,警察让施富堂把车开到了停车场(至今施XX车辆仍在停车场,交警拒绝提出该车),这是发生这起XXX追撞XXX车尾部事故的全部经过。依法须由XXX负全责是显而易见的。
3、XX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左公交认字第XXXXX号,由下列记载:
道路交通事故证据及事故形成原因分析:经本队现场勘查、取证认为:XXX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且未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又未按规定带安全头盔,是造成此起事故的原因; 当事人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或者意外原因:经XX市交警支队事故处理复核委员会研究、分析认为:XXX驾车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第十九条、第四十三条、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应负此起事故的同等责任;
以上为XX县交警大队对事故当事人的责任建议,不确定当事人的法律责任,仅供有关部门追究人员法律责任时参考。落款:2013年X月XX日
XXX违反上述具体条款内容如下:第八条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 第十九条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考试合格后,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相应类别的机动车驾驶证。持有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的人,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考核合格的,可以发给中国的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人应当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驾驶机动车时,应当随身携带机动车驾驶证。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收缴、扣留机动车驾驶证。
第四十三条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超车:
(一)前车正在左转弯、掉头、超车的
(二)与对面来车有会车可能的
(三)前车为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
(四)行经铁路道口、交叉路口、窄桥、弯道、陡坡、隧道、人行横道、市区交通流量大的路段等没有超车条件的。
追撞前车尾部的,后车负全责。
第五十一条机动车行驶时,驾驶人、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使用安全带,摩托车驾驶人及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戴安全头盔。
综上,本代理人认为:由于人为因素交警部门做出了不公正的同等责任的错误事故认定,由于人为因素原审法院确定由XXX、上诉人对该事故负同等责任,均与法相悖。故本代理人请求贵院查清本案事实,依法对公安交警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作出不予采信;同时纠正原审法院对事故责任的错误确定;结合相关的法律规定,依法判决XXX全部责任,施XX无责任,体现司法的公平与公正,不要给施XX造成诉累。
二、在本案中,被上诉人的赔偿是按农村户口赔偿标准还是按城镇户口赔偿标准,须按农村户口计算赔偿是显然易见的
在本案中,两份事故认定书均记载:“XXX的基本情况住址:XX县XXX村;且据施XX讲XXX在事故发生时,仍在村里以种地为生!
在客观事实上XXX也不符合按城镇户口的赔偿标准,故应依法按农村户口赔偿。
被上诉人原审提交证据PXX,XXXX街社区证明一份,说明:XXX在我社区于XXXX年一直在此居住。原审质证过程中上诉人提出了异议,也说明了理由,但原审法院以“施XX认为该证据不真实,但未提供相反的证据”为由,将不具备“三性”的证据,依法不应采信的证据,却由于人为因素做出了“该证据不存在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应予采信”,给上诉人造成了诉累。上诉人针对被上诉人原审提交的证据PXX,于二审交换证据时提交了相反证据(详见上诉人二审提交证据一),该证据说明“XXXX年XX月XX日该社区声明原明作废”;该证据是针对被上诉人原审提交证据Pxx提供的相反证据。至此,更不难看出被上诉人原审提交的P17证据,“xx县xx社区证明”,是不具备证据“三性”的,故建议二审法院依法予以纠正,对该证据不予采信。
被上诉人原审提交证据Pxx至xx,询问笔录一份,询问地点xx县xx派出所,询问人:xxx。原审庭审过程中,上诉人提出了异议,并说明了理由“该证据不能证明其要证明的待证事实,不具备证据的“三性”等”。但原审法院以“施xx认为该证据不真实,但未提供相反的证据”为由,将不具备证据三性的证据,依法不应采信的证据,却由于认为因素做出了“该证据不存在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应予采信”,给上诉人造成了诉累。上诉人针对被上诉人原审提交的证据Pxx至xx,于二审交换证据时提交了相反证据(详见上诉人二审提交证据二),同时说明,被上诉人原审提交的证据询问笔录是虚构的事实、捏造的。被上诉人原审提交的证据询问笔录,不仅不具备证据的三性,且是虚构、捏造的,是不难看出的,故建议二审法院依法予以纠正,对该证据不予采信。
上诉人二审提交证据三,xxx证明,说明“xxx妻子为张xxx而非陈xx;xx房屋从未租给过xxx;均印证了被上诉人原审提交证据询问笔录的虚假性。
至此,本案不难看出,被上诉人为了达到高额赔偿的目的,采用了诸多不真实、虚假的证据,欲通过诉讼这一合法的形式,通过人为因素侵占上诉人合法的财产,使上诉人含冤受屈是显而易见的,是不难看出的,故建议二审法院及时纠正原审的错误。
三、就被上诉人的原审诉讼请求来分析,建议贵院对其各项事实、赔偿证据通过举证、质证,听取本代理人的意见,去伪存真,对符合法律规定证据“三性”的,方可作为赔偿依据,否则均须作出不予采信。
四、上诉人施xx在原审提交了如下证据
(1)、身份证复印件一张。说明:施xx的基本情况
(2)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一份,一页。
(3)、xx市公安局复核受理通知书一份,一页。说明:施xx对事故认定不服,故提出了复核申请受理
(4)xx市公安局认定复核结论一页。说明:原认定错误,撤销原认定
(5)、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重新)一页。说明:责任仍为同等,但该认定书内容有了一些变化,请贵院查明,依法不予采信,重新划分责任,依法由xxx担全责。
(6)、司法鉴定意见书一份,九页。说明:碰撞地点为村口西侧;冀建军追尾相撞。
综上,本代理人敬请贵院在查明事实的前提下,结合法律的相关规定,依法认定xxx负此起事故的全部责任,施xx无责任,通过本案体现出人民法院的司法公平与公正,且不要由于人为因素给施xx造成诉累,更不要使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的施xx含冤受损!
五、上诉人施xxx于2013年x月xx日向原审法院提出了反诉,本代理人认为:施xx的反诉事实清楚,其反诉理由成立,故贵院应支持施xx的反诉请求。
1、反诉的事实与理由详见反诉状。
2、施xx向原审法院提交了反诉证据材料(1)xxxx
(2)、xxxxxx
3、上诉人原审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反诉人赔偿反诉原告:
综上所述,依据法律规定:“追撞前车尾部的,后车负全责”。本代理人敬请贵院在查明本案事实的前提下,结合法律的相关规定,依法认定xxx负此起事故的全部责任,施xx无责任;被上诉人提交的以城镇户口计算的证据均不具备证据的“三性”,且均属伪造、捏造,本案如需赔偿,应按农村户口计算;应依法按证据“三性”确定相关证据。故本代理人望通过本案二审的裁决,体现出人民法院的司法公平与公正,且不要由于一审人为因素给施xx造成诉累,更不要使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的上诉人施xx含冤受损和国家受损!另,本代理人建议贵院通过本案的审理、裁决,抵制被上诉人为了获取高额赔偿,而捏造、虚构、隐瞒事实的行为;本代理人望二审人民法院依法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施xx代理人:北京市泰明律师事务所 律师:霍治平
小结:本案一审法院判决让施xx赔偿对方20多万元,通过二审的审理,撤销了一审的判决,改判施xx赔偿对方x万元。通过二审的公正审理,律师的努力维权,最大限度的维护了客户的合法权益,受到了客户的好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