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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区政府房屋征收违法被法院确认无效
作者:单兴山 律师  时间:2019年07月21日

区政府房屋征收违法被法院确认无效
【案情简介】
原告太原市某有限公司在山西省太原市某区XX街道拥有自己的房屋,房屋性质为商业用房。2018年6月,被告太原市某区政府作出《太原市某区政府关于XX街棚户区(危旧房)改造工程的房屋征收决定》,原告太原市某有限公司位于太原市某区XX号的房屋处于征收范围内。原告太原市某有限公司认为,被告某区人民政府作出的征收决定不符合公共利益的目的,且程序违法,特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确认被告某区政府作出的《某区政府关于XX街棚户区(危旧房)改造工程的房屋征收决定》违法并予以撤销。
【代理意见】
为了让法官全面了解案情,争取获得法庭的支持,代理律师单兴山根据案件事实及相关证据,向法庭提交了五千字的代理词。详细论述了涉诉地块不具备实施征收的条件,被告作出的征收决定与公共利益无关,不符合 “公共利益”的需要。被告没有证据证明其已将征收补偿方案论证并在被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布,不能证明项目房屋征收补偿费用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征收程序违法。以及征收补偿方案对非住宅房屋的补偿一律给予货币补偿,剥夺了原告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权利,对停产停业损失不予补偿,违背了法律的明确规定。被告做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严重违法,应依法予以撤销。
【判决结果】
山西省某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公开开庭审理,认为太原市某区人民政府做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严重违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确认被告太原市某区人民政府作出的X政房征决字〔2018〕X号《太原市某区人民政府关于XX街棚户区(危旧房)改造工程的房屋征收决定》违法。
【案例评析】
程序正当原则是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程序上的公正与实体上的公正同等重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对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规定了严格的程序,其目的就在于以严格的程序限制来更好地保障被征收人的利益。
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第9条、第10条、第11条、第12条、第15条都规定了政府做出房屋征收决定时需要履行的法定程序,其中包括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科学论证、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及时公布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情况、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还需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作出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等等。政府在实施房屋征收时,应当严格依法履行上述法定程序,否则,其房屋征收决定将面临被人民法院确认违法或撤销的境地。
本案中,被告太原市某区人民政府并没有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其作出的征收决定符合法律规定,因此,法院依法认定被告未履行作出征收决定的法定程序,属程序上存在重大瑕疵,应当依法予以撤销。但考虑到如果撤销该房屋征收决定,会给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故法院确认被告某区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违法。
【结语和建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影响众多被征收人合法权益,事关建设项目的顺利推进和社会和谐稳定。针对房屋征收案件的审理,人民法院将会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条例》的相关规定,依法对政府征收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如果征收决定存在重大明显违法,人民法院可以判决撤销。因此,在房屋征收案件诉讼中,当事人可以委托律师积极收集有关征收决定相关法律文件,对政府作出征收决定的主要证据和依据进行分析判断,从中找出房屋征收决定存在的重大违法行为,以利于自己的合法诉求获得人民法院的支持,通过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依法确认房屋征收行为违法或予以撤销,为后续的维权打下坚实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