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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论文

沈德咏的“宁可错放、也不错判”观点符合国情吗?
作者:鲁邦升 律师  时间:2013年05月11日
沈德咏的宁可错放、也不错判观点
符合国情吗?
      自最高院常务副院长沈德咏发表《我们应当如何防范冤假错案》署名文章后,网络一片热潮,各类神仙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喝倒彩的无非是对沈德咏浙江省高院对张低叔侄刀下留人判决功大于过的观点,认为这是最高院对下级法院判错案司法行为的庇护;同时对认可放错,也不判错的司法理念,可能会成为将来对贪污腐败分子的放纵。真是一语掀起千层浪,迎来了新时期该如何司法及司法理念的大讨论。
      在老古看来,沈德咏署名发表的文章,是代表十八大后中国司法理念的转变,是对让人人感觉到个案处理公平、公正司法精神的落实。毫无疑问,虽然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疑罪从无,但在司法实践中由于受各种因素制约,司法机关还是倾向有罪推定,这与现代的疑罪从无法治理念是格格不入的。有罪推定的结果,很可能会侵害他人的人身权利。
      由于受客观条件和侦查技术的限制,侦查机关不可能对任何刑事案件都会得以侦破,否则侦查人员就是是神了,而事实上侦查人员是人不是神,可能在综合素质上还不是最佳的职业。因此,我们不应当对警察提出过高要求,否则就会脱离现实。
      面对证据存疑、难以定罪的案件,我们应当是根据现代法治要求,遵循疑罪从无原则宣告无罪,还是仍按传统的理念作有罪推定?这是一个司法理念的问题。沈德咏的宁可错放,也不错判观点,就是司法理念的根本性转变,这是一个本质的进步。当然,司法机关不能放过一个有罪之人,否则就是人民的罪人,但是在受各种条件限制,难以形成有罪证据链时怎么办?这是一个两难的选择。两难之下宁可错放、也不错判,就是一个现代司法理念,只有这样,才可有效避免错案,同时可有效保护人权。因此老古认为是个本质的进步。当然,要把理念转化成实践,还需要各方努力。
 
下面这篇文章虽然有些观点老古不太赞同,但从整体上看写得不错,因此转来共赏。
 
“刀下留人”之功绩为何至于让法院沾沾自喜?
最高法逼院长沈德咏在其刊文《我们应当如何防范冤假错案》中,作了如下描述:现实的情况是,受诉法院面临一些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存在合理怀疑、内心不确信的案件,特别是对存在非法证据的案件,法院在放与不放、判与不判、轻判与重判的问题上往往面临巨大的压力。应当说,现在我们看到的一些案件,包括河南赵作海杀人案、浙江张氏叔侄强奸案,审判法院在当时是立了功的,至少可以说是功大于过的,否则人头早已落地了。面临来自各方面的干预和压力,法院对这类案件能够坚持作出留有余地的判决,已属不易。同时我们也应当清醒地认识到,法院虽在防止错杀上是有功的,但客观而言在错判上又是有过的,毕竟这种留有余地的判决,不仅严重违背罪刑法定、程序公正原则,而且经不起事实与法律的检验,最终将会使法院陷入十分被动的地位。冤假错案一旦坐实,法院几乎面临千夫所指,此时任何的解释和说明都是苍白无力、无济于事的。(人民法院报56日)。
其实出自最高法逼院长之笔的这篇文章很长,也很专业,从司法尤其是从法院实践的角度诠释了现实中存在的诸多法律判决之困惑,尤其针对近年来被曝光的一系列典型的冤假错案,提出了要像防范洪水猛兽一样来防范冤假错案,宁可错放,也不可错判。错放一个真正的罪犯,天塌不下来,错判一个无辜的公民,特别是错杀了一个人,天就塌下来了的观点;最高法的这一观点,几年前就有过要求在案件审理时本着疑罪从无的原则,包括对存在刑讯逼供的证词无效不予采用等等。但与此同时,现实的情况却似乎并不让人满意,虽然按照副院长的逻辑,古今中外,冤假错案都难完全根除。,也就是说出现冤假错案难以避免,但对任何一个普通的公民而言,相信这会让人感觉惴惴不安,法院作为司法程序最终的把关,能否心安理得的将这种对公民个体而言可怕的结果看成古今中外慨莫能外的逻辑呢?
媒体对此长篇大论的专业文章专门挑出张高平案法院功大于过,否则人头已落地作题目,相信绝非仅仅只是为了吸引公众眼球,而是不堪于如此功过的自我感觉良好,竟然来自法院,而且是最高法的观点,如此说来,打个形象的比喻就有点象你被人无故殴打了个半死,打你的人最后告诉你说,没打死你算不错了,你应该表达感谢才是。显然这是本末倒置的强盗逻辑了;赵作海和张高平们坐了十数年的冤狱,几次差点被判死刑,说实话,他们恐怕在被判之前已经被警方打得不想活了,法院在明知证据不足或证据存疑的情况下,却仍然配合警方进行反复审理,死缓的判决,不过是在没有充足证据的前提下,刀下留头的胡乱判决罢了;事件真相大白后,公众都在质疑,既然法院当年都能够如此自信警方证据不足或存在重大疑点,为何不能依法判决无罪或要求警方补充证据呢?其实无端判决人家死缓,估计也吓得个半死了。现在法院居然还对自己当年没有闭着眼睛判决死刑感到沾沾自喜,这似乎有悖于常理,公众不理解这种荒唐的逻辑也就理所当然了。
审判的程序最重要的是讲究程序过程的正义性,看中的主要是证据,即使不是法律专家的老百姓也知道这个道理,控辩双方都配置律师,为的也是防止出现一言堂,防止出现对任何一方不利的局面;以前我们看西方的涉及法官审理的影视片,法官的判决甚至要依赖陪审员投票决定,而陪审员大多并非法律专家,只是社会人士而已。也就是说法院如何尽最大的可能避免出现冤假错案,需要在程序设置、在对证据的追求上坚持基本的原则,也就是沈副院长在文章中所说的宁可错放,也不可错判的疑罪从无原则,但事实上作为最高法似乎又在为自己下属法院明显的失职寻找理由,甚至是略显荒唐的理由,竟然认为刀下留人、没有要你的命就已经很不错了,判无罪的人死缓,在法官的眼里也就功大于过了,这怎么看都让人内心不安;或许这种话从市井坊间的八卦议论中说出来会有一定的道理,但绝不是从法院、从法律专家的嘴里这样说。
所以所谓审判法院在当时是立了功的,至少可以说是功大于过的观点,更容易被人们看成是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错误判决的故意袒护,因为他们故意忽略了审理的法院当时面对的是被告人不断喊冤,且无一例外的存在着事实不清,证据不明的情况,在庭审中被告人为了活命不顾可能再次被警方迫害而推翻原有供词,强调遭遇控诉刑讯逼供等等,法官们却似乎并不理会,更没有认真调查和分析研究,现在看起来似乎缺乏基本的常识,法官刀下留人其实已经证明了当时法官心里也清楚证据不足甚至没有可信的证据。这种刀下留人的判决结果,很容易让人联想到法院的案件审理,是基于司法不独立的大环境,让人联想到法官到底有没有独立判案的权力?是否受到其它非法律部门的权力干预?包括所谓政法委方面的行政干预,限期结案或刻意要求办成铁案之类的,那么法院的法官在审理案件时,能否按照最高法确立的疑罪从无原则进行审理就打上了大大的问号。甚至人们会认为法院或许明知判决有冤情,但为了对干涉司法的部门、给社会舆论、给受害人家属一个交代,即使可能错了,大家也一起错下去了,除非象已经真相大白的赵作海案、张高平案一样,真正的罪犯意外现身,否则牢底坐穿是完全可能的。可怜的是那些真正罪犯永远不出现怎么办?那还会有最高法自我感觉良好的错判有功论吗?
法院心安理得的认为没有将一个良民砍头是有功的,大不了启动国家赔偿而已,但被坐冤狱者大多数都妻离子散家破人亡,这种场景难道法官还巴望着受害人来感谢他们的不杀之恩?显然这种功大于过的自我评价是相当可笑、也相当有害的。其实最高法真正要做的是认真调查失职法官的判决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是在严肃处理的基础上,认真反思,对更多的类似存在疑点的案件举一反三进行排查,进一步完善法院审判制度,尤其是确保程序之正义,摒弃所谓无视证据、不讲程序的坚持做出留有余地的判决思维,从程序上确保减少冤假错案的发生,让法律真正成为惩恶扬善的正义之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