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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论文

从中国古代诚信思想,谈律师执业诚信建设
作者:鲁邦升 律师  时间:2008年09月03日

从中国古代诚信思想,谈律师执业诚信建设

                                      鲁邦升     浙江厚望律师事务所 

     在中国古代文化中,有着丰富的诚信思想。在讨论律师诚信建设,正确处理律师和法官的相互关系,维护司法公正,构筑和谐的法律服务市场中,对中国古代的诚信思想加以审视和梳理,充分吸收和运用中国古代“诚信”文化的宝贵资源,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诚者,天之道也;思诚者,人之道也”(《孟子?离娄上》);“唯天下至诚,方能经纶天下之大经,立天下之大本,知天下之化育”(《中庸》)。这里的“诚”是道德的概念,指诚恳、诚厚、诚实,古人极力把“诚”推向“天道”的高度,把“诚”提高到“天人合一”的境界。“人而无信,不知其可也”(《论语?为政》)。认为“信”是为人处事最起码的准则。中国古代的“诚信”思想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诚信是一种美德,是修身治国之本。人们立身处世,必须要“诚”,对天、地、人均须诚心诚意,待人诚实,处世真实,说老实话,办老实事,反对弄虚作假,不可欺瞒使诈,表里不一,注重“诚”字的修养,诚是做人的基本准则。

  《大学》云,“所谓诚其意者,毋自欺也。”“所谓修身在正其心者,心有所忿怒则不得其正,有所恐惧则不得其正,有所好乐则不得其正,有所忧患则不得其正。”认为只有作到了诚意,才可能心正、身修、家齐、国治。古人强调了道德修养是一门最高的学问,认为道德本位可以归结为修身为本。对修身的关键,认为是“正其心”“诚其意”,正心诚意的关键是不自欺,不自欺则能自得其乐。    
           
  《中庸》云,“诚者,天之道也,诚之者,人之道也”,这里也突出一个“诚”字,且从更高的层次“道”,从天人关系的基础上讲人应当如何实现自己的道德本性,即人应当完全敝开心灵,效法上天,努力尽求达到天人合一的最高道德境界,以“至诚尽性”为归,“自诚明,谓之性,自明诚,谓之教,诚则明矣,明则诚矣;唯天下至诚,为能尽其性。”所谓“道”就是指人道,离开人也就无所谓道,道不离乎日常生活,但它又极其高深,“道”可以归结为一个“诚”字,认为“诚”无所不在,无所不要求,但其微妙处虽圣人也有所不知,即“诚”是人应终身修养的学问。天道人道都是如此,天之诚,在于它真实无妄;人之诚,在于确立无欺无妄的根本态度,从天来讲,不诚无物,从人而言,诚则能明,诚明为一。所以“至诚”的原则,就是治理天下的大法,是立国的根本,更是为人处世的最基本准则。

    第二,在认识和处理人际关系上,古人主张“言而有信”,认为“人而无信,不知其可也”,认为守信乃君子所为,“言而无信”是小人所为,“信”是为人处事的最基本准则。

    人不能无信,“信则人任焉”,认为守信用就能得到别人的信任和尊重。孔子认为“人无信不能行走”;荀子认为“诚信生神”;道教以“孝忠诚信”为天下大事,主张“言善信”,“真者,精诚所至也;不精不诚,不能动人”(《庄子?渔夫》)。认为诚信是做人的根本,至诚可以收到感动天地、调和阴阳的效果,把诚信看作是实现天人合一的纽带,衡量历代兴衰治乱的尺度,教化民众自觉行善的律令,正所谓“万法皆空,一诚为实”。

    在中华文明的历史进程中,古代“诚信”思想对于维护社会稳定,增强中华民族的凝聚力,起到了不可或缺的作用。今天我们在讨论律师诚信建设,正确处理律师与当事人、法官之间的关系,构筑和谐的执业环境,重新审视中国古代诚信思想中的优秀一面,仍然是可资利用的资源,主要表现如下:

     首先,律师的专业性质和工作方式,决定了这个行业的诚信度是最高的行业,可以说律师的诚信是政治素质、道德品质、文化素养和职业纪律的综合反映,诚信是律师的形象、旗帜和生命。正因为诚信对律师有着如此重要的意义,因此我们有必要对传统的“诚心正意”思想加以理性的呼应和重新阐扬。

    律师是以法为业,以律为师的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是以维护法律正义和法律权威为已任的职业群体,它是一个特殊的行业,社会对这个行业的素质和诚信,也有着特别的要求,律师的诚信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中占有特殊的位置。在具体的法律事务中,律师本身就是诚信制度的维护者,因为律师参与诉讼、法律见证等执业活动,其本质就是对诚信的维护。从这一意义上来说,诚信是律师生存的根本,信誉是它发展的灵魂,诚信与信誉是律师的形象、旗帜和生命。由此可见,如何维护律师行业整体声誉,提高律师社会形象,是每个执业律师义不容辞的责任。那么如何维护律师行业声誉,提高律师社会形象呢?笔者认为:维护律师声誉和提高律师形象的首要问题就是要正确理解“诚”和“信”的内涵,吸收传统“诚信思想”的精华,把传统的“诚信”思想自觉地融入自己的执业行为,“正其心,诚其意”是律师执业过程中的必然要求。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是体现在与当事人的关系上。律师是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群体,律师与当事人之间的关系,本质上是民法所调整的委托代理关系,而委托代理关系的基石就是诚实和信用。如果丧失了基本的诚信,律师的执业就失去了生存的根基。律师只有以诚信为当事人服务,赢得了当事人的信任,才可实现律师本身的价值,律师行业才可得以健康发展。

    律师诚信的第二层次,是体现在对其它诉讼参与人,对案件事实、对法律的诚信。如果说律师对当事人的诚信主要体现在他的道德品质和职业修养方面,那么律师对事实和法律的诚信,则体现在他的知识结构、文化素养、思辨能力、专业水准和社会阅历等方面。《中庸》曰:“诚者,自诚也,而道自道也。诚者物之终始,不诚无物。是故君子诚之为贵。诚者,非自成已而已也,所以成物也。成已,仁也;成物,智也。性之德也,合内外之道也。”古人认为“唯天下至诚”,方能“经纶天下之大法,立天下之大本,知天地之化育。”律师对事实和对法律的诚实就是体现在对案件错综复杂情节的把握,对法律精神的融会。职业性质决定,律师只有掌握了立法者的本意,才可能做到对法律的诚实。肖扬在《关于规范律师和法官相互关系维护司法公正的若干规定》电视讲话会议上指出:法官“要有诚实信用的品质”,他认为法官的品质,应该是“一个公正的、博学的、洞察的,善断的融智慧与仁慈于一身的人,而不应是脱离法律和事实轨道的人”,他认为“作为一个法官,仅仅具备法律知识,而欠缺历史的、文化的、社会的等等经验和知识,没有丰富的社会阅历,没有对人生的深刻体验,想当好一名称职的法官是困难的”。肖扬在此虽然是对法官素质提出的要求,但笔者认为这更是对律师素质的要求。因为法官的职责毕竟是居中依法裁判,而律师的职责是以自己渊博的知识、严密的言辞、充足的证据、科学的推理和鲜明的法律观点,来影响法官,促使法官公正判决,以求司法公正,力求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从这一角度来说,法律对律师的素质要求应高于法官。因此笔者认为:律师对法律的诚实的落脚点,最终体现在对法律精神的理解、对辩护技巧的娴熟、对人文知识的运用。只有精通法律、吃透法律精神,且对当事人诚实守信,敢于抵制司法丑陋,仗义执言,才可有效地维护司法的公正,也才可能最大程度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只有这样的律师,才会得到社会的普遍尊重。因此,律师必须要加强自己的知识修养,提高自己的专业水准,以求更好地做到对事实和对法律的诚实。

    律师诚信的第三层次,是体现在对自我认识的程度上,要按照自己的专业水准、办案能力、知识结构和社会阅历等综合因素,实事求是地确定自已在法律服务市场这座金字塔中的座标位置,不能办理自己难以办理的案件。对执业律师来说,这是最大的诚实,也是最难把握的诚实。笔者认为:在确定地区、确定时期内,法律服务市场的案源是相对稳定的。律师不是万能的,任何律师都有自己的专长和薄弱的一面,律师的专业水平不是体现在法律本身,而是体现在产业领域。对一个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和已具备执业资格的法律人,不可能不懂得基本的法理、法条和法律原则,但如果仅停留在这一层次上,那律师就相当于一瓶万金油,或者说象一个“赤脚医生”,泛泛而谈,什么都懂,但什么都不精。一个只有一百斤力气的人,是挑不动二百斤担子的。一个只懂得基本法律知识,没有其它相关知识、阅历作背景的律师,是办不了复杂疑难案件的。一个不懂得财务基本常识的执业律师,很难想象他可以办理好资产清算纠纷的案件。所以,执业律师必须要诚实地解剖自己,诚实地坐在自己该坐的位置,诚实地承接自己力所能及的案件。如果对自己没有一个诚实的认识,在法律服务市场这个金字塔里没有找准自己的位置,就会象乡镇卫生院接受了一个癌症患者的求医,治疗结果可想而知。同样,律师若去办理一个非自己专长的案件,就会象一个外科专家去给内科患者治病,治疗效果也可想而知。医生的错位表现在对患者的不诚实,执业律师如果给自己定位不准,一方面会影响自己的业务发展,更为严重的是会因此影响到律师队伍的整体形象,更重要的是体现了对当事人和法律的不诚实。目前我市各律师事务所还没有形成团队运作机制,各律师执业基本上还处于单打独斗局面,估计在短期业内还会处于这个状态,难以形成专业分工的协作机制。这个体制一方面限制了律师事业的发展,浪费了律师资源,另一方面也迫使了部份律师象赤脚医生一样,什么患者都接,不见得对什么病都能治好。因此,在目前的条件和环境下,执业律师更要正视自己,更要坦诚地面对当事人,更要注重自己的道德修养,否则是很容易失去诚信的。

    其次,审视中国古代道德思想,在规范法官和律师的相互关系,拓展和规范法律服务市场,坚定信念,维护正义,恪守诚信,维护司法公正方面,同样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法官与律师之间具有微妙的关系,在我国目前法律服务市场还不成熟,相关制度还不够健全,社会整体法律意识还比较淡薄的情况下,如何正确处理律师与法官的关系,对防止司法腐败,维护司法公正,树立法律权威,加快法治进度,具有极为重要的现实意义。                              
    律师与法官的共同语言是法律,他们的共同舞台是法庭,但法官是法律和正义的代言人,从职责要求上来说,法官必须要正确把握法律精神,依法公正裁判。而律师是受当事人的委托,运用自己的法律知识进行辩护,来影响法官对案件的审理。但律师该如何影响法官?这是一个方法和艺术的问题。律师当要以自己渊博的知识、娴熟的技巧、对案件事实细微的洞察、以自己高尚的人格、对法律精神的正确剖析等来影响法官,而不能靠请吃送礼行贿来影响法官。从原则上说,律师不应该办理法官介绍的关系案子、人情案子或者金钱案子,更不能与法官形成诉讼利益的共同体,否则必然会影响司法公正,同时影响律师群体的社会形象,并可能因此导致司法腐败。笔者认为:律师与法官的关系,应是建立在对案件事实和法律诚实基础上的关系,这是一种特殊的诚信关系。孔子曰“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君子之德风,小人之德草,草上之风,必偃”。也就是说,君子的品行会影响社会风气。律师作为社会精英一族,务要深刻理会孔子的“君子义以为质,礼以行之,逊以出之,信以诚之,君子哉!”的内涵,也就是说律师要以义为根本,依礼来实行它,以谦逊的语言来传达它,用诚信的态度来完成它,要当一个法律的君子。在执业过程中,要正确处理好“谋道与谋食”的关系,做到“坦荡荡”,“泰而不骄”而不能“长戚戚”,“骄而不泰”,对法官要“敬而无失,恭而有礼”,这样必然会是“四海之内,皆兄弟也”,只要做到这样,律师“何患无兄弟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