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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省长对李启铭肇事案件公开表态,到底意味着什么?
作者:鲁邦升 律师  时间:2010年10月27日

省长对李启铭肇事案件公开表态,到底意味着什么?
昨天上午,在河北省加快推进沿海地区开发建设工作会议上,河北省省长陈全国表示,对于河北大学校内的醉酒交通肇事案要“依法严肃处理”,目前省委已经专门成立了工作组进驻河北大学处理此事。陈全国称:绝不会因为肇事者李启铭的父亲李刚,即现任保定市公安局北市区分局副局长的职位而对司法裁决的结果有所影响。
看了这则新闻,我哭笑不得!
首先,这仅仅是一件普通得不能最普通的交通肇事案件,我国法律在这方面的立法已经非常成熟,实务操作性强,公安机关侦破案件也不需要多费周折。大家只要根据既定规则办事,不会成为新闻,更不会引起社会非议。没有必要惊动省长来表“绝不会因为肇事者李启铭的父亲李刚,即现任保定市公安局北市区分局副局长的职位而对司法裁决的结果有所影响”的态。
其次,肇事者李启铭的父亲李刚,仅仅是一个分局的副局长,在老百姓眼里的确是个不小的官,但在官员序列中,仅排为九品,比七品芝麻官还小二品。根据传统排法,九品是不上官的。若是连这样的一个在传统排位上排不上官的官儿的事,都要由省长在公开场合保证其不会影响司法裁决,试问中国的司法还有公正可言吗?有多少人可以影响司法?假如碰到比李纲大的官员,甚至是省长及省长以上官员发生类似的事,该由谁来保证其不会影响司法裁判?
第三,司法是独立的,公安机关虽然隶属政府序列,但办理刑事案件行使的是司法权,行政机关不能干涉。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只受党委领导,受检察院的法律监督。省长虽然是地方行政机关的最高行政长官,但以省长身份公开表示“不会因李纲的职位而影响司法裁决”,是否意味着司法是受行政支配的?虽然老古早就总结出中国国情下是“行政权主导下的司法,而不是司法权主导下的行政”的潜规则,但现看到省长公开表如是之态,还是感到惊奇。因为省长的公开表态,意味着我国曾经或至少存在过行政影响司法的先例,而且还可能会发生,只是李纲儿子李启铭一句“我父亲是李纲”的牛话和河北大学的不正常表现,经媒体披露引起了社会关注而表态,这样的表态给人的感觉就是“此地无银三百两”。
基于以上分析,不管我们的法治环境怎么样,但省长作这样的表态是不妥当的。这样的表态不仅不利于解决问题,反而会引起社会的沉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