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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李天一更换律师,可能会引发新一轮舆论轰炸!
作者:鲁邦升 律师  时间:2013年07月11日
李天一更换律师,可能会引发新一轮舆论轰炸!
      新一轮轰炸的导火线,可能会是新聘律师发表的《声明》。这篇《声明》在表面上看似有理;但在事实上,却经不起一驳。因为《声明》只抓住对其有利的一点,撇开舆论关注的根源和基础,没有全面分析舆论价值取向即予指责,且以含糊语境影射他人侵权,不仅不具有说服力,反而会树敌更多,进而更引起公众反感,从而会引来新一轮的舆论轰炸。
      首先,开篇的今年222日,北京市公安局某分局以真实姓名向全社会披露了所谓李某某涉嫌强奸案后,几乎是第一时间也以真实姓名披露李某某涉嫌强奸案的,不仅有很多地方媒体,各大门户网站,而且还有很多中央主流媒体,通过公开披露姓名、图片、视频等对该未成年人嫌疑人李某某及其家人进行了大量的侵权报道这段话,引用的法律看似正确,但结合本案,却不符合立法者的本意。媒体的职责之一,就是及时把有社会意义的新闻事件,通过媒介向社会披露,让社会公众了解真相,从而作出价值评判。现媒体根据公安机关披露的信息予以报道,只要是真实的,即是信守新闻职业道德的表现。该披露行为应当要予以鼓励才对,怎么会涉嫌侵权了?至于北京公安机关以真实姓名向全社会披露的行为,是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那要结合该案的社会影响力及其社会关注程度来评判。明星是公众人物,其言行举止对社会具有表率作用,具有相当的影响力,因此应受社会公众监督。而且,国家也因此给予明星相当的待遇和荣誉,对该荣誉明星们本身应当要倍加珍惜,而不能利用身份胡作非为。从这一角度来看,明星们固然有隐私,但应局限于对社会公众没有影响狭窄范围,除了对社会不具有影响的言行生活外,明星们不应当有其他隐私,否则就是对社会给予荣誉的亵渎,是对社会公众的背叛。因此,公安机关只要是实事求是的披露,就是对社会公众负责的表现。根据本案实际情况,该披露行为没有什么不妥。
      其次,媒体等不仅有义务遵守法律,有义务爱护和保护未成年人,有义务爱护和保护大半生为人民群众带来歌声和欢笑的老艺术家们这段话就大错特错了。舆论的最大功效是弘扬正气,净化风尚。为了达到这个目的,通过真实案例报道,不仅可起到对名人的监督,更重要的是可以让社会公众从中引以沉思,并以此为鉴。而且,作为公众人物,荣誉本身是社会给予的,名人的名誉就是公众的名誉,公众有权利享有知情权,任何人都有权利对明星的言行予以置评,发表意见,这其实是实现知情权诉求的一种表现!况且,李天一实施的是一起对社会危害极大的恶性轮奸案!自古以来,功过都是分明的。有功予以奖赏;有过必须惩治。不能因为某人曾经给我们带来歌声和欢笑,就可“功过相抵”,或者因“功”而在处理其“过”时,即予“将就”,否则就是一个“是非不分、奖罚不明”的糊涂社会了,这样的社会一定没有希望。
      第三,本案是在未成年人等深夜在某酒吧内,经多名成年男女酒吧人员陪酒劝酒大量饮酒之后,到某宾馆开房发生的这段话,实在是本末倒置了,目的无非是想以此来转化矛盾,引导舆论谴责指向。局外人看事情基本是清楚的,况且有这样多的局外人,难道大家都是白痴?因此,声明该一观点的目的,一定不会实现。况且,任何犯罪都是有原因的,刑法惩罚的是犯罪行为,而犯罪行为受主观犯意支配。只要李天一在主观上具有强奸的故意,在客观上实施了强奸的行为,那么强奸犯罪即已构成,至于诱发犯罪的因素,仅仅是一个量刑情节,起不到根本作用。因此,该声明提出该点理由,实在是愚蠢之极。否则人家会问:为什么人家都是玩得好好的,偏偏你李天一会玩出这个花招?可见还是李天一的主观犯意在作怪。根据刑法规定,对这种行为必然要予以打击,而且应当要从重打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