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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易延友的高论不仅点污了清华 更是给中国法律人脸面摸黑
作者:鲁邦升 律师  时间:2013年07月17日
易延友的高论不仅点污了清华
更是给中国法律人脸面摸黑
    易延友,清华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清华大学法学院证据法研究中心主任。
    一般来说,清华大学作为中国最知名的学府之一,在人们的感觉中,清华的老师特别是博导,应当具有不同一般的造诣。但易延友对李天一轮奸案一案发表的微博,似乎不符合法理,也不符合情理,而且还出格得惊奇。什么“即便是强奸,强奸陪酒女也比强奸良家妇女危害性要小”,难道陪酒女的性就不受法律保护,良家女的性就受法律保护?她们的人格是不一样的吗?假如这句话出自嫖客之嘴,老古也没有话说,因为嫖客就是这个德性,而易延友是个清华大学的教授、博导,从身份上看,应当是个重量级的法学专家,以他的身份发表这个言论,实在是不可思议。
    首先,律师固然可以对犯罪嫌疑人作无罪辩护,但律师的言行举止是受律师法和律师职业伦理道德约束的。一个称职的律师,他的辩护策略一定是建立在犯罪事实和法律框架之内,只有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嫌疑人构成犯罪时,才可以作无罪辩护,否则不仅达不到辩护效果,反而会害了当事人,同时也会损害律师自身甚至行业的形象。因此,一个负责任的律师,绝不会屈从于当事人的非法要求,这是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应遵守的伦理职业道德。
    其次,未成年人固然受法律保护,但法律对未成年人的保护是有底线的。李天一的行为为什么会引起社会共愤?不是公众“仇官、仇富、仇明星”的心理在作祟,而是有些明星及其相关人的言行过于可笑,对公众的智商及其社会道德规范作公然挑衅的行为,激怒了公众,因而引起了公众吐槽。且从媒体对李天一案件的整个报导过程来看,看不出对李天一伙同轮奸这一客观事实有所扩大。李天一的确系未成年人,相信法律会给未成年人予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但是如果有人想利用被害人的身份,歪曲轮奸这个基本事实,并以此作无罪辩护的基础,那就是对李天一轮奸这一客观事实的歪曲,可以说这是对法律尊严的亵渎,更是对受害人的二次伤害,公众不可能会接受。当然,聪明的辩护人在实施辩护时,对有关细节可以委婉地提出,进而争取酌定从轻,但不能在开庭前就公然声明说要以此作无罪辩护,否则不仅害了李天一,更会触犯公众的神经,实在不是明智之举。
    第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是最基本的法治要求。作为清华大学的博导,怎么会说连农村老太婆都不好意思说的“陪酒女同意性行为的可能性更大”这种违背人性的话呢?殊不知,女人的性除非她自愿,否则就是不可侵犯。即使受害人是妓女,未经她的同意,也不能强行与她发生关系,否则就是对妇女性的侵犯,在法律上属于强奸。法律并没有对强奸对象作出等级的规定。易延友作为清华大学的法学博导,难道连这个粗浅的道理都不懂?只要李天一违背妇女意志,实施了强奸行为,不管被强奸对象是良家妇女还是陪酒女郎,都是对妇女性的侵犯,怎么会有危害大小之分呢?假如按照易延友的观点进行推理,演绎的结果就会得出以下荒唐结论:妓女对性最随便,不管她愿不愿意,任何男人都可随时上,因此强行与妓女发生性关系不算强奸,因为妓女本身就从事这项职业的;从事服务性职业的女人(如陪酒女)的性次之,不管她愿不愿意,我们随时可以带出,即使她不愿意,我们也可以强行上,如果她告状了,我们可以她的职业身份来推定她是自愿发生性关系的,故在法律上也不能算强奸;良家妇女即使很放荡,但如果她事后翻悔了,若告状,就可推定是强奸,理由就是她是良家妇女。同理,高官和富贾身份显贵,即使他们的行为涉嫌犯罪,也不能立案侦查,因为凭他们的身份可推定不可能会实施犯罪;贫民和农民工身份下贱,即使没有初步证据证明他们涉嫌犯罪,因为身份下贱,也可推定他们会实施犯罪行为,因此要立案侦查。
    作为人,不懂法律并不可怕,可怕的是不懂得最起码的做人道理和尊重人;作为法学专家,不懂得专业领域的具体法律也不可怕,可怕的是不懂得法理和缺乏法律人应有的良知。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法律的最基本要求,作为一个清华大学的法学博导,相信给学生上课也是这样说的,但在个案面前怎么会抛出以“身份贵贱”来论被强奸的“危害大小”观点呢?难道在你的眼里,人的尊严是分三六九等的?法律是为权贵们服务的吗?老古不禁要问:在你的心里还有没有法律尊严?你的博士论文是怎么写的?你是怎么传授你的学生的?你还有没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一最基本的观念?你的这个“以身份推论危害大小”逻辑,实在是过于荒唐。
    因为你是清华大学的法学教授、博导,因此老古心平气和地与你说这一通道理,否则早就把你当猪来骂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