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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吴英案将来走势分析
作者:鲁邦升 律师  时间:2014年07月31日
吴英案将来走势分析
据悉,蔺文财因涉嫌诬告陷害罪,吴永正因涉嫌诬告陷害罪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收益罪,被东阳警方刑事拘留。本来老鲁对吴英案是不太关心的,因为张三唱罢李四登场,个个演技均是一般,甚至有点拙劣,没有什么值得老鲁鼓掌的。但这次可不同了,凭感觉,吴英案的真正大戏序幕可能才刚刚拉开。
东阳警方这次以诬告陷害罪对蔺文财、吴永正立案侦查并刑事拘留,初步的有罪证据可能就是蔺文财、吴永正代吴英对某副市长的举报。暂且不论证蔺文财、吴永正是否涉嫌诬告陷害犯罪,仅从时间点上看,东阳警方在全国人民双眼都盯着的节骨眼上,对蔺文财、吴永正立案侦查并抓人,很容易给他人制造种种猜测的空间。
殊不知,被举报或者要求回避的人是副市长,虽然仅仅是个副处级领导干部,但对东阳这个小城市来说,可说是一个大官。因此身份特殊。既然人家举报或者提出回避申请了,你避了就得了,干吗还要向公安机关报案说人家诬告陷害你呢?殊不知,诬告陷害罪的构成是有犯罪要件的。而且,是否属于诬告陷害行为,首先要解决程序问题,即要有有权的机关依法调查结论及其处置作为前置条件,否则就具有打击报复嫌疑了。
从诬告陷害罪的构成要件来看,根据媒体的报道,应当说蔺文财、吴永正的行为是不构成诬告陷害罪的,至少存在颇多争议。因为诬告陷害罪是指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行为。如果不是有意诬陷,而是错告,或者检举失实的,则不构成诬告陷害罪。可见,诬告陷害罪的构成是以“捏造事实”,并实施“诬告陷害”,以使他人受刑事追究为目的,同时情节要达到严重的程度。
我们必须要分清什么叫错告。错告,是指错误地指控他人有犯罪事实的告发行为;什么叫检举失实呢?检举失实是指揭发他人罪行,但揭发的事实与实际情况完全不符或部分不符的行为。可见,诬告陷害罪的成立,对主观要件具有极为严格的要求。
从媒体报道来看,对东阳市某副市长的检举或者告发,行为人是吴英,而且几年前就对其进行了实名检举。蔺文财、吴永正只是基于吴英曾经检举,认为某副市长不宜担任吴英财产处置小组组长而提出异议而已。这不管是从情理,还是法理、道理来分析,蔺文财、吴永正的要求均是正当的,应当要予以支持。而且,即使蔺文财、吴永正对某副市长进行了告发,在法律上也只是转交检举材料或者对吴英检举意思的转述而已。只要蔺文财、吴永正的转述吴英不折不扣的意思,那么不管吴英的检举是否真实,蔺文财、吴永正均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法律后果由吴英承担。
又从被检举对象的职务来看,某某担任的是副市长职务。在级别管辖上,对东阳副市长的调查,应当要由金华市纪委或者检察院实施,东阳市委、市政府不具有对副市长被举报的调查管辖权,公安机关也无权对副市长涉嫌职务犯罪行为的调查。
正因为如此,所以东阳市对某副市长的“声明”或者回应,不具有任何法律上的效力,除非该“声明”或者回应是经金华市纪委或者检察院授权发布,任何该“声明”不具有任何说服力,等于废话一通。
在这种情况下,东阳警方凭什么说蔺文财、吴永正的行为涉嫌诬告陷害?情节严重又表现在什么地方?程序正义又体现在何处?涉嫌犯罪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又是什么?这一系列问题均值得责问。
所以,在老鲁看来,不管蔺文财、吴永正的行为是否涉嫌诬告陷害犯罪,东阳警方在该关键时刻对其立案侦查并实施刑事拘留,在时间上实在是不适时。很容易引进他人误解或者猜想。
我国刑法除了诬告陷害罪外,还有一条叫做报复陷害罪。报复陷害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实行报复陷害的行为。《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其实,东阳警方假如有证据证明蔺文财在代理吴英案件过程中,不管以什么方式向吴英直系亲属收取过一定费用或者好处的,东阳警方可以对蔺文以经涉嫌非法经营罪为由立案侦查;如果有证据证明吴永正占有或者使用了吴英涉案财产的,可以对吴永正以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收益罪立案侦查。当然,假如吴英案子最终被改判无罪,这项罪名也是不能成立的,但在被改判无罪前立案侦查不会有什么问题。
鉴于以上分析及目前的形势及其环境,老鲁认为吴英案新一轮的高潮即将掀起。或许,该则新闻是为今后更精彩新闻作的铺垫,慌不择路的选择,一定会浮现事物的本质。因此,相信在不久的将来,因吴英案而引发的系列案件,很可能很快会拉开序幕,从而给吴英案添加不少风采。老鲁等着欣赏各路大神们的精彩演出或者蹩脚叫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