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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浅谈定金与订金
作者:康春梅 律师  时间:2012年10月30日
“定金”与“订金”
人们在现实生活的合同活动中,往往会遇到搞不清楚“定金”与“订金”的区别而使自己遭遇到巨大经济损失或诉讼之累的困惑。那么,到底“定金”与“订金”有什么区别?究竟应该如何正确使用呢?
简单说,“定”是一个法律概念,有“保证”、“承诺”和“担保”的含义;而“订金”则不是法律概念,而是一个“惯用词”,在语汇意义上其性质则相当于“预付金”“预付款”。
所以,在司法实践中,特别是诺成买卖合同中,合同一诺即成,一旦合同约定交付的是“定金”就表明交付“定金”方是以担保的方式,承诺买受标的物,因此该方如果违约不买了,则无权索要定金;如果是收取定金的一方违约不卖了,则必须双倍返还定金。而一旦合同约定交付的是“订金”就表明交付“订金”方交付的只是预付款,一旦成交,订金则应作为预付款而冲抵部分成交价款;如果交付“订金”方违约了,“订金”则应当返还;如果收取“订金”方违约了,则只需将“订金”返还无需双倍返还,将合同恢复到最初状态即可以了。
当然,也还可能出现“重大误解”的情形,这就涉及到合同可以撤销的问题了,这就需要当事人在订立合同同时应当将条款约定清楚和诉讼中的举证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