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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故意杀人辩护词
作者:重点推荐 律师  时间:2011年10月12日

辩 护 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北京市百瑞(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肖广盟担任故意杀人一案被告人韩文德的辩护人,对韩文德犯故意杀人罪不持异议,但认为韩文德具有法定和酌定从轻、减轻量刑情节。具体意见如下:
一、被告人韩文德对张大海的犯罪行为系犯罪中止。
公诉人认为本案属于犯罪未遂不当。张明瑞、张艳梅、韩文德在韩思东死亡后仍然具备杀害张大海的条件而没有继续实施杀害行为属于是基于其主观的放弃,不是因为客观条件导致的不能。不能因为之前的几次行为没能得逞,就拒绝承认之后不具备实施杀害张大海的条件、机会和可能。无论公诉人如何坚持,都无法提供被告人继续实施杀害行为而不能得逞和被告人不具备犯罪条件、机会和可能的证据。对于犯罪中止,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本案危害后果十分轻微。韩文德和韩思东在接受张明瑞和张艳梅的指派下,对被害人张大海的身体没有造成任何伤害,对财物只造成360块钱的损害。同时本案犯罪动机是因为,被害人张大海经常对张艳梅实施家庭暴力和长期保持婚外性关系。张大海的这两种行为,对作为妻子的张艳梅造成了身体和精神上的双重摧残,张大海对本案的发生具有直接责任。因此,对于该行为法庭应该对韩文德进行免除或减轻处罚。
二、被告人韩文德具有重大立功表现。
《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重大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应当认定为有重大立功表现。本案中,张明瑞作为杀死韩思东和张大海的主谋之一,完全有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公安机关抓获韩文德之后,韩文德告诉了办案人员张明瑞在天津的暂住地址,使公安机关及时抓获了张明瑞。这点公诉人予以当庭认可。需要明确的是,被告人的暂住地址不属于犯罪的基本事实,也是公安机关通过其他途径无法掌握的信息。本案中,韩文德提供的地址足够清楚明确,没有必要本人到现场协助抓获或诱捕。同时,是否需要韩文德本人进行抓获由公安机关决定,其本人只要没有以言语或行为表明不愿意协助抓获张明瑞,就应该认定为重大立功。
三、针对韩思东的犯罪起因主要是韩文德担心被韩思东所杀害。根据本案证据和检察院的起诉书,韩文德杀死韩思东的原因是王希员、张明瑞授意杀人灭口。既然两个人参与,要杀人灭口的最好办法就是让两人自相残杀。韩文德和韩思东对于王希员和张明瑞来说关系和地位一样,韩文德和韩思东谁死或都死均无所谓。因此,庭审中张明瑞供述,看两个人都不积极,便让他们“用自己的矛攻自己的盾”互相试试看谁忠诚和有能力。两人中,韩思东与王希员更为熟悉,王希员也有其电话,韩思东还是张明瑞的亲戚。在韩文德电话接受张明瑞杀死韩思东授意前,韩思东也接到电话。韩思东接电话后,说“今晚办完事,不管谁死一个”。张明瑞的授意、韩思东的话语和韩思东与王希员、张明瑞的关系,让韩文德有理由相信张明瑞为了灭口也向韩思东下达了同样的指令。韩文德为防止韩思东杀害自己而做好了准备。同时,韩文德并没有主动对韩思东进行伤害,而是在其听到枪的动静后,因过分紧张而感觉韩思东要对其实施杀害行为才进行的犯罪。韩思东拥有悄无声息杀人的手枪,不需要明显的动作就能致韩文德于死地;韩思东一米八多的个头,身材魁梧,如果其动手,陈尸枯井的就是韩文德。根据庭审情况,虽然张明瑞否认给韩思东下达同样指令,但没有任何证据能排除王希员向其下达同样指令的可能,根据疑点利益归于被告的刑法原则,应当认定韩文德所述属于事实。
四、韩文德一贯表现和归案后态度较好。韩文德一贯表现良好。韩文德平时遵纪守法,辛苦供养年幼孩子和年迈的父母,没有违法乱纪的情形,也没有受过刑事处分的情形。韩文德归案后,在侦查、起诉和审判阶段都能如实供述,自愿认罪,具有积极的悔罪表现。韩文德在辩护人会见时,一再请求辩护人跟其家人商量给被害人赔偿的问题。关于对被害人的赔偿,被告人家属正努力筹集款项,请求法庭予以宽限。
综上所述,被告人韩文德实施犯罪理应受到法律惩罚,但是恳请法庭考虑以上量刑情节,给被告人一个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

(本案当事人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