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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论文

离婚纠纷案例
作者:刘律师 律师  时间:2012年08月16日


案由:离婚纠纷
案情:
张某和李某经人介绍认识,后确立恋爱关系,1997年11月23日结婚,婚后于1999年10月生一男孩张小军,现在已经11岁。后两人因感情不和起诉离婚。
案件办理过程:
本律师接受当事人李某委托后,积极进行了调查取证,听取了当事人的意见,制定了切实可行的诉讼方案,经开庭审理,最终促成了法庭调解,取得了当事人满意的结果。
案件办理结果:
双方经开庭审理,达成调解协议,法庭制作了民事调解书:调解张某和李某离婚,婚生男孩张小军由李某抚养,张某支付孩子的抚养费每月600元,张某每月两次探视张小军。
相关法律文书:

民事起诉状

原告:李某,女,汉族,1978年4月16日生,个体医生,住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罗庄办事处某村。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刘新民 山东元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男,汉族,1976年4月2日生,个体工商户,住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罗庄办事处某村。
诉讼请求:
1、请法院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
2、婚生男孩张小军由原告抚养,由被告支付抚养费;
3、本案所有与诉讼有关的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1997年夏,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后确立恋爱关系,1997年11月23日结婚,婚后于1999年10月生一男孩张小军,现在已经11岁。
结婚后,原告怀孕七个半月发现被告在结婚以前就患有乙肝传染病、脑脊髓空洞病等多种疾病,被告在结婚前向原告隐瞒了事实情况,欺骗原告和其结婚。婚后因双方缺乏了解,没有建立起夫妻感情,经常吵架,且原告经常夜不归宿,2007年6月6日双方开始分居至今。现在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双方已经无法继续生活。原告无奈之下,只好向贵院提起诉讼,请贵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罗庄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李某
代理人:刘新民
2011年7月15日


代理词

审判长、审判员:
山东元开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原告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诉讼代理人,通过会见当事人,调查取证,以及参加了刚才的庭审,我对本案有了全面而深刻的认识,现针对本案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第一、原、被告是经人介绍认识,婚前缺乏足够了解,感情基础不深。
1997年夏,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在未深入了解的情况下,两人于1997年11月23日仓促结婚,并未建立起感情基础。
第二、被告在婚前向原告隐瞒了重要事实,存在重大过错。
被告为骗取原告与其结婚,恶意隐瞒了其已患乙肝传染病、脑脊髓空洞病等多种疾病,存在重大过错。结婚后,原告为给被告治病不得不整天疲于奔命地到处为被告治病求医,毫无家庭幸福可言。双方在婚后因各种家庭琐事争吵不断,也没有培养出夫妻感情。
第三、双方长期分居,事实上已经没有夫妻感情。
因被告经常夜不归宿,原告忍无可忍,遂于2007年6月6日与被告分居至今。双方事实上已经没有夫妻感情,婚姻已经名存实亡,再维持这名存实亡的夫妻关系,对双方来说都是极大的损害。
第四、婚生男孩张小军现在刚11岁,尚未成年,由原告抚养较为合适,更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故原告要求抚养此男孩,请法庭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原、被告在婚前缺乏足够的了解,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且被告在婚前隐瞒了重大事实,欺骗了原告,存在重大过错,双方感情已经完全破裂,符合婚姻法规定的离婚条件,应依法判决双方离婚。婚生男孩张小军年龄尚小,由原告抚养更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原告要求抚养此男孩的要求应该得到法院的支持。
本代理人发表代理意见完毕,请法庭慎重考虑并采纳本代理人的意见,谢谢。

代理人:刘新民
2011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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