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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论文

工伤实务问题探讨之“申请认定主体”
作者:常楠 律师  时间:2018年04月08日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和《工伤认定办法》第五条之规定,工伤认定申请人的范围仅限于用人单位、受伤害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 在实务中,主要是用人单位、受伤害职工或者其近亲属申请认定居多,资格该如何把握呢?常律分别展开说明: 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是工伤认定的基础,劳动关系是职工与用人单位依据劳动法律规范,在劳动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劳动关系包括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和事实劳动关系。不论用人单位主动申请还是因劳动行政部门通知用人单位举证,除了书面劳动合同还有工伤发生后的用人单位的事故证明书、工资单等。需要说明的是,劳动行政管理部门也负有对伤亡职工进行工伤认定的法定职责。劳动行政部门的调查不是必经程序,如果不能通过基本材料确定劳动关系,还需要先申请劳动仲裁,以构成劳动关系的裁决作为依据。 有种情况是先发生工伤事故,解除劳动关系,再申请认定工伤。如果解除劳动关系后受伤职工即失去申请工伤认定的权利显然违反《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和立法宗旨,不利于保护受伤职工的合法权益。有相关医疗证明材料佐证,在法律规定期限内提起工伤认定申请,是可以的。 特别注意的就是劳动关系不明确的,例如劳务派遣人员的工伤难免遇到单位之间相互推诿的情况,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与工人签订劳动合同的是派遣单位,负责工人的工资等劳动关系事项,如果发生工伤,应由劳务派遣单位申请或者被申请工伤,当然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务派遣单位内部协商责任。 其他的短期雇佣关系,只能以“人身损害赔偿”维护自身的权益,要求雇主赔偿。 2.近亲属,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其他具有抚养、赡养关系的亲属”。在这个范围内,提供关系证明,可以申请,需要说明的是,实务中,近亲属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委托律师等代理人代为申请工伤。 因为老旧的户籍证明往往出现名字出现错别字的情况,这属于程序上的瑕疵,撤销工伤认定,工伤认定行政部门重新做出认定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