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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论文

夫妻对共同财产的支配权
作者:陈辉 律师  时间:2010年07月16日
夫妻对共同财产的支配权

    在现实生活中,不可否认存在大量的只有男方工作,女方照看家庭的情况存在,但在很多的情况下,双方发生矛盾时,因一方没有掌管家庭的财政大权,没有了经济来源,导致了生活困难。但为了家庭的团结和孩子的将来,暂时还不想离婚,为保护自己的爱和家,陷入了迷惘,不知如何来支配夫妻共同财产,有时感到了生活的绝望。现将最高法院法官解疑司法意见作如下介绍:
      有的夫妻一方占有夫妻共同财产,排除另一方对财产的支配权,使之基本生活得不到保障,但另一方不愿意离婚,起诉到法院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法院应否支持其请求?
有的夫妻一方管理(占有夫妻共同财产,排除另一方对财产的支配权,使之基本生活得不到保障,但由于种种原因,另一方不愿意离婚,起诉到法院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法院能否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对此,传统学理认为,夫妻共同财产这种共有关系是最典型的共同共有关系,而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系存续间内,一般不得请求分割共同财产,只有在共有关系终止、共有财产分割以后,才能确定各共有人的份额。
    但《物权法》第99条规定,“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约定,但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上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因分割对其他共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物权法》突破了传统民法的共有的理论,允许共同共有人在特殊情况下请求分割有物,同还要保持共有关系。因此,关键是准确把握“重理由”的含义,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严格掌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的标准,以利于夫妻关系的和谐和家庭的稳定。
     如某法院审理的荀某与李某“夫妻共同财产支配权纠纷”案,荀某与李某已结婚二十余年,财产皆由李某掌管。后李某独自到外地,不照管荀某,荀某没有经济来源,生活无着。为此荀某起诉要求使用由李某掌管的同存款的一半。法院认定夫妻共同存款1.5万元,双方对该款享有平等的权利,现荀某没有生活来源,李某独占存款,剥夺了荀某对该财产使用支配、处分的权利,判决李某分给荀某8000分,由荀某自主支配。法院在荀某无经济来源,已出现生活危机的情况下,认定李某以不作为的方式,剥夺了荀某对共同存款享有的权利,判决将李某掌管的存款部分交由荀某支配,解决了荀某一时生活困难的燃眉之急,符合公平原则,也是与《物权》的规定相一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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