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随笔
民事诉讼办案流程——管辖
作者:仲夏律师 时间:2017年11月09日
民事诉讼办案流程第一章 起诉
第一节 管辖
一、级别管辖
(一)民诉解释第二条:专利纠纷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或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院和基层人民法院审理。(重庆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海事、海商案件由海事法院管辖。
(二) 其他级别法院的管辖
1、基层人民法院:
①特别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与督促程序;
②简易程序;
③小额程序;
二、地域管辖
(一)一般的地域管辖
1、被告或原告住所地的确定
(1)公民:原则由被告住所地管辖
①公民的住所地:户籍所在地。《民诉解释》第3条
②当事人的户籍迁出后尚未落户:有经常居住地的,由该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的,由其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民诉解释》第7条
③公民的经常居住地: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民诉解释》第4条、《民事诉讼法》第21条
(2)法人:由法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①能确定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地。
②不能确定: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
(3)没有办事机构的个人合伙、合伙联营体:《民诉解释》第5条
①经过注册登记的:被告注册登记地人民法院管辖。
②没有注册登记的:几个被告不在同一辖区的,被告住所地法院都有权管辖。原告同时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时,由最先立案的法院管辖。
2、被告所在地管辖
(1)原告、被告均被注销户籍的:由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民诉解释》第6条
(2)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民诉解释》第8条
①被告被监禁或被采取强制措施不到一年的: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②一年以上的:被告被监禁地或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地人民法院管辖。
(3)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民诉解释》第12条
①被告有经常居住地: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②没有经常居住地: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3、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由经常居住地的,在经常居住地管辖):《民诉法》
第22条
(1)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2)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4)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5)被告被注销户籍的。《民诉解释》第5条
4、双方都能管辖
(1)追索赡养费、抚育费、扶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不在同一辖区: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也能管)。《民诉解释》第9条
(2)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管辖。《民诉解释》第12条
(3)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民诉解释》第16条
(二)专属管辖
1、国内案件的专属管辖:《民诉》第33条
(1)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需要说明的是:
1.不动产纠纷:《民诉解释》第28条
①因不动产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
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2.不动产所在地:
①已经登记的,登记薄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
②未登记的,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
(2)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3)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
①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
②主要遗产所在地。
2、海事法院的专属管辖
(1)因沿海港口作业纠纷提起的诉讼。
(2)因船舶排放、泄漏、倾倒油类或其他有害物质,海上生产、作业或拆船、修船作业造成海域污染损害提起的诉讼。
(3)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有管辖权的海域履行海洋勘探开发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
3、涉外案件的专属管辖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履行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管辖。
(三)协议管辖(《民诉法》第34条)
1、适用案件:合同纠纷和财产权益纠纷
(1)国内与涉外
(2)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
(3)当事人因同居或者在解除婚姻、收养关系后发生财产争议,约定管辖的,可以适用。
2、只能以书面合同形式
《民诉解释》第29条:包括书面合同中的协议管辖条款或者诉讼前以书面形式达成的选择管辖的协议。
3、协议的法院: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
(1)国内: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法院。
(2)涉外: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侵权行为地等法院。《民诉解释》第561条
4、选择必须确定
(1)根据管辖协议,起诉时能够确定管辖法院的,从其约定;不能确定的,依照民诉法的相关规定确定关系。《民诉解释》第30条
(2)既协议管辖,又协议仲裁,仲裁无效,但管辖会有效。
5、可以选多个法院:管辖协议约定两个以上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的,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民诉解释》第30条
6、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7、按格式条款处理,未提请消费者注意无效。《民诉解释》第31条
8、管辖协议约定由一方当事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协议签订后当事人住所地变更的:《民诉解释》第32条
(1)由签订协议时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9、对合同受让人的效力
(1)合同转让的,合同的管辖协议对合同受让人有效
(2)但转让时受让人不知有管辖协议,或者转让协议另有约定且原合同相对人同意的除外。《民诉解释》第33条
(四)应诉管辖(《民诉》第127条)
1、案件:所有案件均适用
(1)国内与涉外
(2)各类案件,包括人身与财产
2、条件:
(1)对于原告提起的所能够,本院原本没有管辖权。
(2)被告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
①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就案件实体内容进行答辩、陈述或者反诉的,可以认定为应诉答辩。《民诉解释》第223条
②当事人在答辩期间届满后未应诉答辩,人民法院在一审开庭前,发现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裁定已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民诉解释》第35条
③当事人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异议,又针对起诉状的内容进行答辩的,人民法院应当对管辖异议进行审查。《民诉解释》第223条
3、例外: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五)合同纠纷的管辖
1、合同纠纷通常的管辖法院: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民诉》第23条)
2、合同履行地的确定:《民诉解释》第18条
(1)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2)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
①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②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③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④及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3、履行地没有管辖权:《民诉解释》第18条
(1)条件: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
(2)管辖法院: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4、约定履行地优先管辖
(1)财产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民诉解释》第19条
①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
②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2)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民诉解释》第20条
①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
②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以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
③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5、保险合同管辖(注:被告住所地也有管辖权):《民诉解释》第21条
(1)因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可以由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人民法院管辖。
(2)因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可以由被保险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六)侵权纠纷的管辖
1、侵权纠纷通常的管辖法院
(1)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民诉解释》第24条
(3)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
①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
②侵权结果发生地。
③被侵权人住所地。
2、因产品、服务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提起的诉讼,产品制造地、产品销售地、服务提供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民诉解释》第26条。
3、侵犯著作权案件的管辖: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复制品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4、侵犯商标权案件:同上
5、环境公益诉讼: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发生地、损害结果地或者被告住所地。
(七)运输案件的管辖
1、运输合同纠纷的管辖(《民诉》第27条)
因铁路、公路、水路、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
①运输始发地;
②目的地;
③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运输侵权纠纷的管辖(《民诉》第29条)
(1)因铁路、公路、水路、航空运输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
①事故发生地。
②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
③航空器最先降落地。
④被告住所地。
3、没有被告住所地管辖
(1)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民诉》第31条
①救助地;
②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
(2)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
①船舶最先到达地;
②共同海损理算地;
③航程终止地。
4、铁路运输法院的管辖
铁路运输合同纠纷与铁路运输有关的侵权纠纷。
(八)公司诉讼的管辖
1、案件:
(1)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民诉》第26条)
(2)因股东名册记载、请求变更公司登记、股东知情权、公司决议、公司合并、公司分立、公司减资、公司增资等纠纷提起的诉讼。(《民诉解释》第22条)
2、法院: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九)特殊案件的管辖
1、不服指定监护或变更监护的案件,可以由被监护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仍有管辖权)。《民诉解释》第10条
2、双方均为军人,由军事法院管辖。
3、申请支付令:由债务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4、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十)涉外离婚的特别规定
1、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受理。
2、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必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者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3、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
(1)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
(2)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4、已经离婚的中国公民,双方均定居国外,仅就国内财产分割提起诉讼的,由主要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十一)涉外民事诉讼管辖
1、因密切联系而取得管辖权
(1)案件:财产权益纠纷
(2)条件:对在中华人民国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诉讼
(3)牵连关系:
①合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签订或履行;
②诉讼标的物在我国领域内;
③被告在我国有可供扣押的财产;
④被告在我国领域内设有代表机构;
(4)管辖法院:
①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
②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
③诉讼标的物所在地
④侵权行为地或者代表机构住所地
(5)涉外因素
当事人、经常居住地、诉讼标的物、法律事实。
(十二)管辖权异议
1、提出异议的主体:本案当事人
(1)通常为被告
(2)第三人不能提出管辖权异议
2、管辖权异议的客体
(1)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均可提出异议;
(2)只能对一审案件提管辖异议;
(3)人民法院发回重审或者按第一审程序再审的案件,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审查。
3、提出异议的时间及其处理:
(1)时间: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收到答辩状之日起十五日内)
(2)逾期后果:
①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②既应诉答辩,又提出管辖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对管辖异议进行审查。
(3)对异议的处理: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异议。
4、管辖权异议的效果
(1)法院应当审查,并在15日内作出异议是否成立的书面裁定。
(2)管辖权异议的裁定,可以上诉。
(3)法院对管辖权异议未作处理的,不得进入实体审理。
5、审查管辖异议期间原告撤诉:
在裁定作出前,原告申请撤诉,法院准许的,对管辖权异议不在审查,并在裁定书中一并写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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