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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东莞市看守所
作者:陈敏 律师  时间:2012年08月15日
东莞市看守所
牛山看守所,上桥看守所,大朗看守所地址电话乘车路线及简介
 
    东莞市共有三个看守所,用于关押待判决的犯罪嫌疑人或者判刑后余刑在一年以下的罪犯。三个看守所分别为东莞市看守所、东莞市第二看守所、东莞市第二看守所分所,其中东莞市看守所为东莞市最早的看守所,位于东莞市东城区上桥村,又名上桥看守所,又有部分人称之为东莞市第一看守所;东莞市第二看守所为东莞市最现代化的看守所,位于东莞市东城区与东莞市大岭山镇的交界处的牛山,又名牛山看守所或者部分人称为大岭山看守所(其实该看守所位于东城区境内);东莞市第二看守所分所位于东莞市大朗镇大有园村,又名大有园看守所或者大朗看守所,该分所设立东莞市拘留所,因此又存在东莞市收容教育所之称,因为该地区还关押部分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具有犯罪嫌疑的行政拘留当事人。
 
温馨提示:
1、如果是涉嫌犯罪的嫌疑人,在判决生效之前,家属是不能会见的,只有经办案件民警以及其近亲属委托的律师才可以会见。
2、家属虽不能会见到嫌疑人,但为保证犯罪嫌疑人的正常营养及日常生活所需,可以每月给他存300-500元的生活费。存钱地点位于看守所的服务大厅。
3、委托律师,请到正规律师事务所咨询专业刑事辩护律师,以免上当受骗。
 

亲人被公安机关抓走,关到看守所,该怎么办?

首先,您应向办案的公安机关或者检察院初步了解一下情况, 确定是否被抓,如果可能,了解一下可能亲人被抓涉因什么犯罪事实和违法事实,事情是否严重。

其次,犯人家属有知情权,犯人家属有权向公安部门了解亲人被抓的原因和羁押的场所。按照法律规定,传唤、拘传不能超过12小时,不得以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羁押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拘留人后,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拘留的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24小时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

再次,如果亲人被拘留数十日杳无音信,既没有得到拘留通知也没有公安部门的电话,这种情况通常是犯人在外地被抓,公安的拘留通知寄往犯人户籍所在地的派出所,而户籍派出所因无法联系犯人家属所以无法通知。通常,公安机关不会忽略通知家属这一程序,所以犯人家属也不必过于多疑。这种情况下,犯人家属可直接电话联系当地派出所,查明是否有拘留的通知,从而得知犯人被羁押的地点和事由。

最后,如果家属确定亲人被拘留或逮捕也确知羁押的场所,但是非常担心亲人在看守所生活的状态,担心亲人是否被刑讯逼供,是否被同住的犯人欺负等,那么家属唯一的办法只有聘请律师去看守所会见犯人。因为,刑事诉讼法有明确规定,在侦查阶段,只有律师才能会见犯人,了解犯人所涉及的罪名为犯人提供法律咨询和帮助。为保障侦查的顺利进行,家属在法院判决之前是不能探望犯人的。

其实早一点聘请律师去看守所会见犯人,对犯人来说可以缓解紧张绝望的情绪,增强自我保护的法律意识,对家属来说可以更早的了解事情的真实情况,以便于为维护犯人的合法权益做好各方面的准备。
 
一个人能在看守所最多呆多久?按照法律规定,一个人能在看守所最多呆多久,实际上这个问题不好回答,你看了下面的内容就知道了。
在刑事诉讼中,一个人一旦拘留然后被逮捕,如果不变更为其他强制措施,就将在羁押状态下走完整个诉讼过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诉讼中的羁押期限通常最长不超过二十二个月零二十三天。这一期限在刑事诉讼各阶段的分配情况如下:
 
     1、拘留的羁押期限最多为37天。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69条第1款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3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1至4日”;第二款规定,“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30日”;第3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这是是拘留后的羁押期限。
 
    2、侦查中的最长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七个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在上述期限(三个月)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六条)。“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本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由此可见,侦查中的基本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可以批准延长一个月,省级检察院可以批准延长四个月,如果这里的“上一级检察院”与省级检察院同一的话,则此时的省级检察院就有权批准延长五个月的羁押期限,因此,刑事诉讼法大大加强了省级检察院的执法责任。
 
    3、审查起诉中的最长羁押期限不得超过六个半月。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八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退回补充侦查或者自行侦查的时间为一个月,而且以两次为限,这就增加了二个月;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两次重新审查起诉就又增加三个月(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
 
    4、一审中的最长羁押期限是五个月。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一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审理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一个月(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延期审理建议的,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五条、第一百六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人民法院后的最长审理期限为一个半月(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总计一审中的最长羁押期限为五个月。
 
    5、二审中的最长羁押期限是二个半月。中级或高级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抗诉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审结,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有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一个月(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6、不服判决的,上抗和抗诉期限为十日(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被告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以内将上诉状交原审人民法院送交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对方当事人。被告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的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以内将上诉状连同案卷、证据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同时将上诉状副本送交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对方当事人(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可见,二审和一审之间还有一个抗诉、上诉期限和案卷、证据移送期限。上诉人直接向二审法院提出上诉的,二审法院还要按规定在三日内将上诉状交原审法院。原审法院应当审查上诉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在接到上诉状后的三日以内将上诉状连同案卷、证据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同时将上诉状副本送交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对方当事人。据此,上诉、抗诉期和案卷、证据移送期最长是十六天。
综上所述,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羁押期限最长不超过二十一个月零十六天。需要指出的是,上述期限不包括:①因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延期审理(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②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二款)。③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④改变案件管辖的,重新计算期限(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二款、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二款)。⑤最高人民法院审理二审案件自行决定的审理期限(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六条)。⑥死刑复核程序没有明确的期限规定(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至二百零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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