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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论文

聊城工伤待遇部分项目,落实有待进一步人性化
作者:李乐章 律师  时间:2018年02月04日

聊城工伤待遇个别项目:落实有待进一步人性化
——从工伤争议办案的一点感悟
山东智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李乐章
我日前代理一位遭受工伤的委托人,办结一起工伤争议案,该职工诉求的待遇主张,基本上被聊城人事争议和仲裁委员会支持。但办案过程中,对聊城市落实工伤保险条例的某些具体办法常感无奈,觉得对工伤职工及其亲属的应得待遇,目前还存在某种程度的限制。相比我代理交通事故、人身损害等民事案件诉求的被支持程度,感觉在工伤待遇的更好落实方面,还有一定的提升空间。
我的委托人在工作中造成左手指撕脱离断伤,住院期间单位只支付医疗费用,日常护理全由该职工的妻子承担。除依法应得的其他待遇项目外,我们理所当然地提出了护理费和住院伙食补助费的请求。用人单位方面的抵触反对,我毫不意外;但对来自市人社局操作规定的某些“制度性限制”,却是始料未及。
对人身损害护理费的规定,见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1条。该条规定:“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在我办案实践中,住院期间护理人数被法院认定为两人的情况,比较常见,且护理期限常被认定至少包含整个住院期间。而实施至今的《聊城市关于进一步做好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试行)》(聊人社发2013第5号),规定只有对特级护理,护理人数才按2人确定,对二级护理是不确定护理人数和护理期间的,也就是说谈不上有护理费;一级护理的护理人数是按1人确定,且护理期间一般不超过住院期间。具体到本案,我的委托人住院38天,输液吃饭拉尿都离不开家属日常护理。但就因为病历上记载的“一级护理”只有一天,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对该职工的护理费就仅仅认定了63.9元。因为该试行意见对“护理人员无固定收入的”,是规定“按照不低于全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计算“,而实际操作就是按照2015年最低工资标准63.9元/天执行了。单论护理费一项,以人身损害民事赔偿与工伤保险待遇两种调整范畴计算,数额差距竟至少达80多倍。
对于住院伙食补助费,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29条规定: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根据聊城《关于公布工伤职工“住院伙食补助费”、“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标准的通知》(聊人社字2011第100号文),参照《聊城市市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聊财行2008第3号),将市内工伤职工住院伙食补助标准统一确定为按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50%计发,即每人每天15元,并规定随该伙食补助标准的调整而调整。确定为15元/天是2011年确定的数额,如今6年过去,仍在执行这一标准,并未根据前述市直机关现行差旅费100元/天的标准上调为50元。而在人身损害民事赔偿案件的法院判决中,对原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3条主张的100元/天的住院伙食补助费一般是支持的。同是一个伙食补助费项目,隶属两种不同的调整范畴之下,数额又相差6倍多。
当然,国家日益完善的工伤保险制度,在保障工伤职工的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并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上,发挥着无可替代的作用,这是不容置疑的。本人单就护理费和住院伙食补助费与人身损害的民事赔偿作一比较,意在表达相关工伤赔偿项目进一步改进的期望。随着国家和企业支付能力的增强,相信未来的工伤职工会得到更好的慰藉,少些遗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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