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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论文

减少交通事故的讼累
作者:李乐章 律师  时间:2018年02月05日
减少交通事故处理的讼累
            ——部分前十村咨询者带来的启示
随着机动车的增多,交通事故发生率呈上升趋势,也成为农村群众咨询较多的法律问题。很多人了解一些条文的皮毛知识、术语,并没有全面深入的领会,实务经验和技巧更是缺乏。努力减少不必要的诉讼负担和费用支出,力求尽快案结事了、和谐双赢,是前十村部分咨询者带给我的重要启示。
我担任前十村法律顾问近一年来,在交通事故处理上有以下三点尤其应该注意,希望乡亲们引以重视:
1、有相当多的诉讼保全措施并无必要采取,反而往往增加了当事人负担,降低了处理效率。
很多人一遇交通事故,保全扣押肇事车辆常常是第一反应,这是对保全性质缺乏认识导致的一个误区。在肇事车对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投保齐全的情况下,就大部分事故伤害而言,赔偿能力并不是问题,因为事实清楚证据已初步具备,保险公司的理赔义务已基本能够确定。这种情况下,再申请诉讼保全,往往徒增费用支出,并无实质意义。
2、评残能确定或增加获赔数额,但也不能盲目从事。
有些事故的伤残程度,从住院病历的描述再结合相关的国家标准,已可初步判断。对于相当数量的车祸来说,致伤程度未必达到伤残程度。参照相关的标准,对误工费、护理费等已然支出,不通过评残,也能在专业律师的指导下向保险公司和肇事方协商索赔。由于事故发生后要经过数个月伤情才能稳定,盲目评残一定会拖长诉讼周期,有时得不偿失。
3、通过向肇事方“闹事”的方式解决,不先咨询本村法律顾问求得专业意见,也是应该注意的误区,尽管这种方式的运用在逐渐减少。
发生车祸后,站在受害人的立场上,情绪的激愤悲痛都可以理解,但事故的发生是一方或双方的交通过失行为造成的,绝不是故意犯罪。救人为先,走法律程序或者友好协商处理善后,是效率高最理性的途径。“闹事”无助于解决问题,还会破坏冷静平和的气氛,甚至造成故意伤害等违法或犯罪,产生“次生灾害”。
总之,相信法律,理性维权,于人于已有利,也有利于社会的稳定和谐。有村级法律顾问的“参谋”,大家完全可以避免不必要的支出,少走弯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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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乐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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