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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论文

借贷纠纷“变身”诈骗罪,这个战友真另类
作者:李乐章 律师  时间:2018年11月02日
                                                   律师前言

很多当事人咨询我:借出去的钱要不回来,对方不照面,能否告他诈骗?现实中,这类纠纷相当多,大多数都不会被刑侦部门受理,转化为刑事追究诈骗犯罪的少之又少。但事情都有两面性。单纯的偿还能力不足,而不是对原本出手帮自己“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是不会被刑事追究的。但这个案子是个例外
                                           案情:
原本是惺惺相惜的战友,却被金钱冲破了头脑。近日,山东东阿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一起诈骗案,被告人王某某因骗取被害人战友郑某某的钱财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还被责令退还所骗钱财。   法院查明,被告人王某某与被害人郑某某系同一部队战友。2015年12月份,王某某骗郑某某拿出安家费20万元交给其放贷,让郑某某吃利息,并由王某某签订了担保书。郑某某遂将20万元现金交给王某某,后王某某将其中10200元做为2个月的利息支付给了郑某某。到了约定的本金归还日期,王某某没有将本金及剩余的利息支付给郑某某。
  郑某某多次通过微信等形式给王某某索要这20万元的本金,王某某以各种理由推脱。2017年10月份,被告人王某某产生再次诈骗郑某某的想法,编造出要拿回那20万元需交手续费1万元的理由。同年10月25日,王某某又以要请银行行长吃饭、送礼等理由,多次骗取郑某某的钱,总计71800元。据了解,这些钱均被被告人王某某吃喝玩乐挥霍掉。被告人王某某总计诈骗被害人战友郑某某现金26160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被害人郑某某钱款,其行为构成诈骗罪,数额巨大。被告人王某某骗取钱财被其全部挥霍,无法退还被害人,应依法惩处。据此,法院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王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责令被告人王某某退赔被害人郑某某经济损失261600元。
                               律师点评

李乐章律师提醒:有债务纠纷不可怕,纵然“压力山大”,也要待人以诚、论理守法”。凡被法律追究者,对法律不敬畏,对朋友不真诚,对帮助不感恩,对责任不担当,往往是使自己蜕变为“被告”、“嫌疑人”的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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