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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论文

第一个被监察委留置的贪污嫌犯
作者:李乐章 律师  时间:2018年11月04日
8月30日,历下区人民法院对历下区某体育馆长刘某贪污、私分国有资产一案作出一审决,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该起案件是该区监察委第一起采取留置措施的案件,也是区检察院移送起诉的第一起区监察委查办的案件。
  被告人刘某侨某体育馆副馆长,于2010年至2017年担任历下区体育局群众体育科负责人期间,利用受单位委托采购商品和组织开展群体活动的职务便利,多次采用虚开购物发票形式套取公款;另于2009年5月至2014年6月担任某体育科负责人期间,受时任区体育局负责人安排,违反国家规定,多次伪造与体育活动者名单,从历下区体育局财务部门领取国有资产,以给职工发放劳务费的形式进行集体私分。因涉嫌职务违法2018年5月8日被采取留置措施,7月12日因涉嫌犯贪污罪、私分国有资产罪被逮捕。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松岭利用职务便利,贪污公款13万余元,私分国有资产26万余元,于8月15日向我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和简易程序。该案于8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鉴于被告人刘松岭归案后主动交代大部分贪污的犯罪事实,如实供述其他罪行,认罪态度较好,私分国有资产犯罪的所有赃款均已追回,其也表示自愿将已冻结账户中的存款用于退赔贪污款项、缴纳罚金,且签字具结认罪认罚,故依法对其从轻处罚,两罪并罚,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十万元。
  相关的法律依据:
十二、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七十条:“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依照本法和监察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查。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需要补充核实的,应当退回监察机关补充调查,必要时可以自行补充侦查。
“对于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对犯罪嫌疑人先行拘留,留置措施自动解除。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拘留后的十日以内作出是否逮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决定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十三、将第一百六十九条改为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在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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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二十六条 国家监察委员会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和上一级监察委员会负责。
第一百二十七条 监察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监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监察机关办理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应当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执法部门互相配合,互相制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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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乐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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