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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故意伤害致人重伤二级判缓刑
作者:谢长湖 律师  时间:2020年02月23日

一、案情简介
        2019年2月3日13时30分,被告人张某在长沙市雨花区红星花卉市场某花艺园林门店外给花草浇水的过程中,污水流到了花卉市场另一花艺园林门店门口,遭到被害人刘某的谩骂,随后双方发生了口角纠纷及肢体冲突,双方在争执的过程中,被告人张某顺手拿起一把修花的剪刀将刘某的心肺刺伤。经鉴定,被害人刘某的伤情构成重伤二级。 
        2019年5月7日,公诉机关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张某涉嫌故意伤害罪向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二、办案结果 
        2019年7月22日,经过谢长湖律师专业敬业、仔细认真、严谨务实的进行辩护,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后,采纳了辩护律师的辩护意见。 
        判决书认定:被告人张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辩护人提出张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具有认罪态度较好,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被告人张某家属已代其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且在案发前无违法犯罪记录的从轻处罚情节的辩护意见,法院经查证,予以采纳。 
        被告人张某所犯故意伤害罪,依法应当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法定刑幅度内量刑处罚。张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张某已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系初、偶犯,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对其宣告缓刑。综合上述情节,法院认为张某符合社区矫正条件,可以被被告人张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最终法院判决: 
        被告人张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律师资料

谢长湖律师
电话:15507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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