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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林冬生与江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纠纷一案
作者:詹冬林 律师  时间:2016年11月18日
林冬生与江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纠纷一案  案情简介林冬生与江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纠纷一案,因用人单位未与林冬生签订劳动合同,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金,于是林冬生提出辞职,后申请劳动仲裁。
案件结果南昌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江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林冬冬生支付双倍工资10970.30元、经济补偿金2078.8元、工资14833元。
附申请书
 
劳动仲裁申请书
 
申请人:林冬生,男,汉族,1983年1月13日生,电话: ,
住址:南昌市西湖区,身份证号:3601111111111
被申请人:江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6@@@@@@@@@5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电话: ,
地址:南昌市红谷滩新区,
               
请求事项
一、 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
3月21日至31日工资1160元、 4月1日至30日工资3685.5元
5月1日至31日工资4287.5元、6月1日至30日工资4500元
7月份1日至8日工资1200元          合计:14833元;
二、 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未签劳动合同产生的双倍工资(60+17)×150=11550元;
三、 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经济补偿金2250元;
四、 裁决被申请人为申请人缴纳3月21日至7月8日的社会保险费(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于2016年3月21日到被申请人处,从事法务工作,口头约定每月工资4500元,试用期一个月,试用期工资80%计,工作时间:8:30至17:30、周末单双轮休。2016年7月8日,因被申请人未为申请人缴纳社会保险金、未和申请人签订劳动合同,而提出辞职。申请人在办理完交接手续后,离开了被申请人处。双方的事实劳动关系,盖有被申请人公章的劳动关系证明、两份授权委托书,可以证明。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为申请人缴纳社会保险金,未与申请人签订劳动合同,在辞职时没有与申请人结算清工资,严重损害了申请人做为一个劳动者所享有的正当权益。
  基于上述事实,为维护申请人正当权益,特申请南昌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予以裁决。
 
此致
南昌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林冬生
                    
                                   2016年8月22日          

律师资料

詹冬林律师
电话:13263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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