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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天津商品房销售管理系统之双刃特性
作者:刘永超 律师  时间:2014年02月28日


各位朋友,大家好:
今天 这个专题,我想与大家讲一讲<天津市商品房销售管理系统>, 对于这个特权系统,房地产行业的大佬么清楚并拥有这个系统所赋予的特权,可以说,这是司法机关都没有的便捷。对于房地产二手房中介,该系统是可望而不可求的一把利器,似乎这便是强者的象征,这是国家政府对于房地产开发商大佬么的一种恩赐。今天我要说,朋友么,请不要总是用有色的眼睛去看待我们的国家,我们政府对经济宏观或是微观调控的终极目的。如果你们只看到了,该系统赋予开发商的便捷查询个人家庭房产信息的特权,那是因为,大家骨子里可能还有一些仇富,厌世的心理,是对我们的政府负面印象扩大化心理所致的。我要说的是,"天津市商品房销售管理系统"是兼具着矛与盾的关系,开发商的正常经营可以通过该系统带来快捷和便利,国家政府这么做是为了经济发展的需要,但政府给与开发商该系统便于核实购房人家庭房产信息更是为了平衡开发商与广大购房人群的利益考虑的。房屋销售管理系统,给与了房产商便利更赋予了其售房前期审慎审核的义务,以此约束房产商销售商品房时,向购房人做无顾忌的违规承诺,为了卖房规避限购政策,一旦后续购房发生限购,限贷情况时,又将责任完全推卸给购房者,从而长期占用购房者大额首付款共房产商经营使用,又克扣购房者定金。事实上,在规避限购政策购房的问题上,房产商与购房者均是存在过错的,购房者确实存在想要购房的想法,开发商确实已经可以通过自身的“特权”知道购房者是否属于限贷限购人群,但这其中的责任,依照现行政策,房产商的责任确实远远大于购房者的。为了多卖一套房,将承担巨大的风险,
对于违反限购政策开发商,依照国务院【2013】17号文件,责令停业整顿,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情节严重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同时,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也好,还是认购书也罢都将依法解除,开发商在长期占用购房人购房款后要承担返还,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鉴于此,我在此奉劝开发商一句,正确理解商品房销售管理系统的双刃剑特性,不要被背后的锋刃割伤,若是碰到了,上述的购房者切勿盲目签订协议。你们常说的要规避政策,却总是不明白,这不是我们要考虑的,等等,等到购房者把一切手续准备好再伸手向购房人要钱好么,那时的定金也好还是购房款也罢都不是烫手的山药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