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律师随笔

合同约定“守约法法院管辖”属于约定不明,管辖约定无效
作者:刘永超 律师  时间:2020年07月30日

合同中协议选择管辖条款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认定有效。
        管辖条款的目的在于双方对管辖权的预期确定性,约定由原告方所在地法院管辖即意味着先提起诉讼的一方所在地法院享有管辖权,在未提起诉讼前,合同双方所在地法院均有管辖权,但在一方先提起诉讼时,约定管辖条款即已明确,故由原告方所在地法院管辖条款有效。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合同双方当事人协议约定发生纠纷各自可向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如何确定管辖的复函》(法经[194]307号)的规定: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发生纠纷各自可向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该约定可以理解为是选择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在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时,该约定应为有效。 
        但是,如果仅约定“由守约方法院管辖”,因该约定的守约方并非是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该协议管辖违反了《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的规定,应为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