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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合同义务已完成,甲方尾款要给足
作者:刘永超 律师  时间:2021年03月22日
2020年3月20日,原被告签订了《咨询及技术服务合同》,被告委托原告完成二类医疗器械的体系搭建,并协助完成医用外科口罩注册。合同约定在合同生效后2日内,付完预付款为总额的60%;被告取得注册证5个工作日内,应付其余尾款(注册和体系搭建总款的40%);总款含1%税。约定开发的期限为:自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展开体系搭建预计两周完成,并给甲方对接人员完成培训;在产品合格后提交注册申请,在硬件设施完成后,在最短的绿色审批时间内完成注册申请,此段时间根据审核老师审核时间,若审核政策变化导致延期,乙方需继续配合甲方注册,直至注册完成。合同还约定了双方的权利义务。合同签订后,被告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原告预付款。2020年3月31日完成体系搭建。被告于2020年5月20日取得非无菌医用外科口罩注册证。于2020年6月15日取得无菌医用外科口罩注册证。现原告起诉被告,主张被告支付余款及税点费用。被告抗辩原告未能按照约定时间完成注册和体系搭建,不同意支付尾款。
裁判要旨:原告的委托任务已经完成,被告应该按约支付剩余款项,故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剩余款项的请求,予以支持。关于原告主张的税率问题,原告认为目前税点发生变化,由原约定的1%变至6%,但合同中对于合同总价款有明确约定含税1%,有约定应从其约定。故对于原告主张税点确定为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