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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为名为入伙实为借贷的资金提供的担保有效
作者:刘永超 律师  时间:2021年03月31日
刘学英与窦俊发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津0116民初24号
案件事实:
   原告与上海福盈公司签订了一份《福盈财艺双全资产管理计划》,协议约定的期限届满后,上海福盈公司未能按约给付原告1200000元出资本金,后经原、被告双方多次沟通,被告向原告出具《担保书》,承诺:为本笔资金进行担保,此款如到期未按合同回款,窦俊发愿意担保并负责偿还这壹佰贰拾万元
争议焦点:标的额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还是借款
   裁判要旨:该协议名为入伙协议,实为借贷。按照约定,上海福盈公司应偿还原告出借的本金,但上海福盈公司到期未能履行还款义务,基于此,被告出具《担保书》,承诺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借款人涉嫌犯罪或者生效判决认定其有罪,出借人起诉请求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