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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投资电影上映延期,依合同约定收回本金
作者:刘永超 律师  时间:2021年04月08日

一 裁判文书案号:(2021)津03民终2767号
  二 案件事实:2018年,原告向被告转账100000元并与被告签订电影联合投资协议一份,合同约定:原告投资人民币拾万元,享受0.2%的同比例该电影所有,包括全国票房、电视台、海外市场、网络、音像制品发行、海报、画册、图书及一切出版物的相应收益;被告承诺于2019年12月31日前完成上映。如未上映,被告应于一个月之内退还原告的出资本金。如被告一个月之内未退还本金的按年化率10%计算利息。2018年10月15日,被告向原告出具电影票房收益及版权收益回执单,确认原告占有电影0.2%的收益份额。被告组织拍摄电影后,将影片提交天津市电影局审核。天津市电影局于2019年11月19日对电影提出修改意见。被告于2019年12月底完成修改。2020年9月28日,天津市电影局作出电影审查决定书,告知被告审查通过,请被告准备到国家电影局审核。
  三 争议焦点:被告是否应返还原告诉争款项及利息
  四 裁判要旨:合同中,被告承诺电影于2019年12月31日前上映,本案证据显示,被告未按合同约定完成案涉电影的报审手续,致使电影不能依据合同约定如期上映。另,双方合同约定如未上映应于一个月之内退还原告的出资本金。如一个月之内未退还本金的按年化率10%计算利息”。现被告未按期上映电影,应依约承担退还本金及利息的违约责任。一审法院依据合同约定判决被告返还原告相应投资款及利息,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