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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逾期交房开发商应担责
作者:刘永超 律师  时间:2021年04月09日
蒋露与经纬城市绿洲(天津)置地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0)津0114民初13907号
案件事实:
    原告向被告购买房屋,被告逾期交房
争议焦点:逾期交房的原因,被告应向原告支付逾期交房利息
裁判要旨:
    原、被告签订的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该合同有效,双方均应全部履行合同义务。逾期交房日历天数为371天,被告应承担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导致被告违约交房的根本原因是其资金不足,另外被告因配合执行政府部门相关文件的要求而中断施工,由此引发的延期竣工交付118天的行为,被告可免责,故被告实际应承担的逾期违约责任天数为253天。被告抗辩认为因新冠疫情影响逾期交付房屋的天数应当免责,被告在新冠肺炎疫情发生前已对诉争房屋交付存在逾期的违约行为,故被告该项抗辩事由,法院不予采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