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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购买学区房,应约定学区事宜。
作者:刘永超 律师  时间:2021年04月13日

一 裁判文书案号:(2020)津0111民初10876号

二 案件事实:原告与被告于2018年5月31日签订一份《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购买商品房一套,房款共计3207075元。该合同附件六:补充协议第1条约定“对于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以及对于商品房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因素,买卖双方均已在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中进行约定,不存在遗漏情况,因此,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责任以《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及本补充协议的约定为准,凡在签约前买卖双方任何一方通过口头、书面、实物及其他形式(包括但不限于口头讲解、广告、楼书、示范单位、沙盘、模型等)所表述和提供信息不再作为确定双方权利义务的依据。出卖人的收售楼书、售楼广告中的资料、数据以政府部门的批准文件为准……”。补充协议第30条第(2)项约定“出卖人对规划建设范围之外的环境、公共设施、道路交通等的说明或介绍,仅为买受人提供参考信息,不构成出卖人的承诺”。前述内容字体均加黑并标注下划线。2018年5月26日,原告签署一份由被告出具的《教育设施不确定信息告知书》,该告知书对社区与教育设施对应关系、办学主体与办学性质、招生规模与容量、教学质量与收费标准、规划、建设与开学时间、个体因素、信息来源及更新等方面进行告知,被告亦明确在签署本项目《认购书》前已完整阅读该告知书相关信息,并对不确定信息完全理解。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向被告支付了房款。被告在2020年9月份通知原告收房,但原告并未接收房屋。2020年4月8日,西青区教育局出具《情况说明》,明确涉诉小区属西青区张家窝镇学区片,该小区适龄儿童入学应具有西青区张家窝镇户籍或符合条件的居住证持有人随迁子女(需持五证提前一年预约登记),可就近到张家窝镇公办祥和小学报名入学,也可到镇域内民办学校报名入学,如南站九年一贯制学校、逸阳文思小学。

三 争议焦点:万安建创公司是否作出了涉诉小区规划范围内配备耀华或新华九年一贯制中小学校的承诺。

四 裁判要旨:教育设施规划建设、学区的划分属于政府相关主管部门的职责范围,房地产开发商不能左右当地政府的规划。购买学区房,不能盲目根据广告、宣传,首先应了解相关政策,如果购房人认为学区是其决定购房的重要因素,应当在购房时与开发商单独约定相关条款及违约责任,将广告明示的事项写入合同中。刘婉霖与万安建创公司签订的《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相关内容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合同合法有效。在补充协议第1条约定“对于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以及对于商品房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因素,买卖双方均已在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中进行约定,不存在遗漏情况,因此,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责任以《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及本补充协议的约定为准,凡在签约前买卖双方任何一方通过口头、书面、实物及其他形式(包括但不限于口头讲解、广告、楼书、示范单位、沙盘、模型等)所表述和提供信息不再作为确定双方权利义务的依据。出卖人的收售楼书、售楼广告中的资料、数据以政府部门的批准文件为准……”。然合同中并未有配备耀华或新华九年一贯制中小学校的约定。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实被告作出相应具体承诺,故本院对原告之主张不予采信。现原告以被告存在涉诉小区内配备耀华或新华九年一贯制中小学校的宣传承诺事项未兑现为由要求被告赔偿损失,但被告对此不予认可,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实其主张的上述因素对其签订合同购买房屋产生重大影响,为唯一或直接影响其决定是否购买的关键因素,且即使是为学区房而出资购买涉诉房产,因决定房屋价格的因素很多包括小区环境、小区内配套、周边的公共资源等,原告也不能证明对此宣传支付了高额的对价。故原告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