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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解除遗赠扶养协议需举证对方无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
作者:刘永超 律师  时间:2021年04月29日

一 裁判文书案号:(2018)津02民终6930号

二 案件事实:2000年12月6日,乔某与案外人赵某签订《房屋买卖协议书》,约定乔某购买赵某房屋1处,价格为43000元,张某及其妻黄某某在购买该房屋时进行了出资。后所购房屋拆迁,乔某作为被拆迁人签订拆迁协议并办理了相关手续,还迁安置房屋包括本案涉案房屋。2013年6月2日,张某与其妻黄某某立有《字据》,内容如下:“我在某处有住房一套,我夫妻二人体弱多病,无子女,我的外甥乔某,本分孝顺,心地善良,我们夫妻二人非常喜欢,平时的衣食住行,小灾小病他很尽心,甚为关照,因此我们夫妻二人决定把该住房赠给我们的外甥乔某所有,我的任何亲属和好友,不得提出以后房产继承问题。此房产我们夫妻二人在有生之年,尽情享用安度晚年,等百年之后,我夫妻二人都逝去后再由乔某继承此房产,立字为证,不得悔改。另,等我夫妻二人百年后,后事由乔某权全办理(不留骨灰,不买墓地)其他人不得提出异议”,该《字据》经张某及其妻黄某某、乔某签字并捺印确认,证人翟某、芦子明亦签字并捺印确认。黄某某于2016年9月4日死亡。黄某某死亡后,乔某将张某接至涉诉房屋居住,并给予一定生活上的照顾。2017年2月19日,张某与乔某签订《协议》,约定:涉诉房屋虽写在乔某名下,但实为张某所有,乔某负责张某生养死葬,包括看病,若发生任何意外乔某必须花钱照顾好张某的起居饮食看病,否则张某收回该房屋的产权,乔某无任何条件答应张某收回该房屋的产权,并协助张某办理过户和全部的手续费用,若乔某尽了扶养义务和以上承诺,张某百年后乔某负责办理全部丧事,张某亲属认可后此房房产由乔某继承等。2017年5月17日张某自行前往滨海新区大港居住至今。另庭审中双方当事人确认张某名下存款原由乔某保管,2017年2月19日签订《协议》后,乔某将存折交由张某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广安保管。庭审中张某本人称与乔某共同生活期间乔某提供的饮食无法满足其要求,除此之外没有其他要求。另查,张某系退休石油工人,现每月收入5000余元,医疗费可在原工作单位报销。

三 争议焦点:张某能否主张解除遗赠扶养协议。

四 裁判要旨:张某与乔某2017年2月19日签订的《协议》是遗赠扶养协议,其目的是为了保障张某老有所养,张某、乔某均应依据该《协议》履行各自的义务。该《协议》中约定乔某的义务为“生养死葬,包括看病,若发生任何意外必须花钱照顾好张某的起居饮食看病”,现张某主张因乔某不赡养其,应解除该《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在受遗赠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经有关单位或个人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其接受遗产的权利。本案中,张某虽主张解除该《协议》,但除主张饮食不习惯外,未能举证证明乔某存在不履行上述义务的行为,且张某因个人原因致乔某现无法见到并照顾其,此现状并非乔某主观意愿。乔某亦表示愿意赡养、照顾张某。张某现主张解除涉诉《协议》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张某主张确认涉诉房屋归其所有的问题。张某及其爱人黄某某于2013年所写《字据》中,已确定将涉诉房屋遗赠给乔某,该《字据》包含黄某某对其自有部分财产权利的处置,因黄某某已去世,其处置自有部分财产意愿的条件已经成立。张某现主张涉诉房屋归其一人所有,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