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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媒体对“霸座”者的报道不构成名誉侵权
作者:刘永超 律师  时间:2022年01月19日

2018年某日,罗某乘坐湖北某地始发到达终点上海的高铁列车。罗某当日所持车票为区间票。
列车到达罗某车票载明的下车站台后,罗某并未下车,而是从车票显示的车厢移动到其他车厢继续乘车。在列车继续行驶过程中,列车乘务员在检查过程中发现了罗某“买短乘长”的情况,要求罗某按规定补票,但罗某拒绝补票。随后,乘警要求罗某出示身份证,亦被罗某当场拒绝,并反问乘警为何要出示身份证。在此过程中,罗某一度情绪激动,乘警告知其不要扰乱乘车秩序,列车乘务员携摄像设备记录现场情况。罗某表示不要拍,并作出抢夺乘务员摄像设备的动作,伴有不文明语言,并与列车长和乘警发生争执。列车在中途停靠期间,当地派出所将罗某查获,针对罗某“霸座”并扰乱乘车秩序的行为作出《处罚决定书》,给予罗某行政拘留的处分,并将罗某送至当地拘留所执行。
该“霸座”事件发生后,央视中文国际频道、财经频道的相关栏目针对该事件作了专题报道。在这些报道中,央视对罗某的名字进行隐名,并对其面部作马赛克处理。该报道引发了社会大众的广泛关注。
罗某在获悉该报道后,认为央视的报道侵犯了其名誉权,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央视赔偿其精神损失费并赔礼道歉,采取相应措施停止在网络等载体传播相关报道内容。 罗某认为其到站后未及时补票的行为并不损害公共秩序,只是履行合同的时间问题。央视对其“霸座”和被拘留的报道违反新闻真实性、准确性原则,造成了其社会评价度降低,对其的人格构成侮辱。 而央视则认为,其作为我国重要的新闻舆论机构,对该“霸座”事件进行报道,是在履行媒体的舆论监督权。央视对罗某的报道没有删减事实,没有添加其他事实或者侮辱、诽谤性的文字,报道内容客观准确,没有侵犯罗某的名誉权。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央视的报道和评论行为是否侵犯了罗某的名誉权。
法院认为,首先,央视作为我国重要的新闻舆论机构,承担着传播新闻、社会教育、文化娱乐、信息服务等多种功能,是公众获取信息的重要渠道,也是国家进行舆论监督的重要媒介。对于发生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等行为,央视作为舆论监督机构,有权利进行报道和评论。
本案中,央视将“罗某列车被拘”一事进行报道,是源于罗某在列车上作出了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的行为并被行政处罚一事,对该违法行为需要进行提示、警戒,引导社会公众养成良好乘车习惯、维护社会秩序。央视选择该事件报道是在充分履行媒体的舆论监督权。
其次,央视依据《处罚决定书》和执法记录仪内容进行新闻播报,播报内容均来源于客观事实,并未进行歪曲和捏造,该报道符合客观性和真实性的基本原则。
央视对此事进行了新闻评论,结合央视的报道语境可以看出,其评论行为旨在通过负面的典型案例“以案说法”,从而形成正面的社会引导效力,相关评价合理、妥当,价值观正确。
最后,央视的报道在确保报道客观、真实,评价合理、妥当的前提下,对罗某进行了隐名和马赛克处理,尽到了保护个人信息的注意义务,并对画面进行了合理编排和组织,相关报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社会主流价值观,尊重了社会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
罗某的个人社会评价降低的根源,是其自身不当行为,与央视的报道行为之间不具有因果关系,其以此为由主张央视的报道侵权,没有法律依据。最终,北京一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