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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员工因疫情管控未到岗被公司辞退
作者:刘永超 律师  时间:2022年05月25日

陈某原是某建材公司的员工,2019年3月入职,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最后一次合同期限为2020年12月26日起至2021年12月25日止,之后因工厂放假,陈某回河南老家。
2021年8月,陈某所在县发生新冠肺炎疫情,无法返岗,其间陈某在微信上收到了某建材公司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公司以陈某自2021年8月1日起未履行请假手续擅自旷工一个多月为由,通过微信通知双方劳动关系自2021年9月8日起解除。
陈某诉称,公司8月4日在微信工作群通知回老家的员工暂缓上班,8月25日又在微信工作群通知9月1日所有员工都必须到岗上班,否则视为自动离职。
2021年9月23日,陈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其2021年8月的工资及经济赔偿金。
劳动仲裁委审查后认定某建材公司与陈某解除劳动合同系违法解除,裁决某建材公司支付陈某2021年8月工资及经济赔偿金合计4万余元。某建材公司不服该仲裁裁决,向法院起诉。
法院审理后认为,某建材公司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某建材公司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被告经济赔偿金;2021年8月工资,陈某未能到岗上班系其所在地因新冠肺炎疫情采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归责于陈某本人,应当视同陈某提供正常劳动,并由某建材公司支付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故判决某建材公司支付陈某2021年8月工资及经济赔偿金,合计4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