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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盆腔包块手术大出血患者死亡医院被判担主责
作者:刘荣广 律师  时间:2019年07月27日


摘要:患者王某某因盆腔巨大包块到贵州某三甲医院行手术治疗,术中出血过多未能有效止血,虽然进行了相应抢救,但最终还是经抢救无效死亡。患者死亡后虽然进行了尸体解剖及病理检验,但未对患者死亡原因进行判定。协商无果患方委托本律师团队维权,经过律师团队一系列思路在案件中的贯彻执行,并取得了良好效果,最终一二审法院认定医院的过错与患者的死亡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起主要作用,判决医院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案情回顾】
患者王某某于2017年10月8日因“发现盆腔包块20+年”到贵州某某三甲医院住院治疗,入院完善相关检查,初步诊断为考虑盆腔巨大包块:子宫肌瘤?该院于2017年10月12日为患者行“剖腹探查术+经腹右侧腹膜巨大包块切除术+右侧输卵管切术+右侧卵巢切除+右侧盆腔淋巴结取样术+肠粘连分离术+腹腔冲洗置管引流术”。术后诊断为:1.盆腔包块:后腹膜脂肪肉瘤;2.双肾中度积水;3.肾功能不全。因术中患者出血过多、病情危重,术后转重症医学科监护治疗,转入诊断为:1.缺血缺氧性脑病;2.失血性休克(失代偿期);3.失血性贫血;4.盆腔包块:后腹膜脂肪肉瘤;5.双肾中度积水;6.肾功能不全。继续予气管插管、呼吸机辅助呼吸,预防感染、营养神经、输红细胞、血浆及血小板等治疗。2017年10月13日9时30分患者因出现心跳骤停,给予积极抢救,经抢救于2017年10月13日10时10 宣布死亡。
患者死亡后,为查明患者死因,家属根据医院的要求同意对患者进行尸检,经当地另一三甲医院尸检后于2017年11月15日出具的尸检报告,主要病理诊断为:1.肺泡壁毛细血管扩张、充血、出血、部分肺泡萎陷、不张,部分肺泡腔内充满水肿液,并见心衰细胞,间质血管明显扩张,伴少许慢炎细胞浸润,符合肺缺血、淤血、水肿;2.心肌纤维水肿,间质血管扩张,二尖瓣纤维增生,黏液变性,主动脉内膜表面纤维帽下见增生平滑细胞,巨噬细胞及泡沫细胞,并见胆固醇结晶,符合主动样硬化(粥样斑块期);3.部分肝细胞变性、坏死,胆色素沉着;4.肾脏:右肾纤维增生,肾盏扩张成囊,间质毛细血管扩张,慢炎细胞浸润,局部区域钙盐形成;5.左甲状腺:滤泡性腺瘤;6.气管旁淋巴结反应增生;7.“肿物”周围组织:为大量血凝块,少量纤维组织增生、变性、坏死,急慢性炎细胞散在浸润。该尸检报告仅作病理检验,未作死亡诊断及死亡原因分析。
【死亡原因及医疗损害鉴定】
患者死亡后,家属希望尽快解决本案纠纷,申请当地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经过多次调解均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患方决定委托专业律师帮助维权,但考虑到尽量最大化发挥专业律师在处理医疗纠纷案件中的作用,决定跨省委托律师,通过各种途径最终找到了本律师团队,在听取团队律师的分析意见后,当即决定聘请本律师团队帮助维权。本律师团队介入本案后,及时根据案情及与患方沟通的思路和方法将本案诉至当地法院,同时向法院申请对患者进行死亡原因及医疗损害责任鉴定。在律师的全力工作及当事人的配合下,2019年3月8日某某司法鉴定中心作出了法医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书载明:一、基本情况...五分析说明...(三)关于被鉴定人王某某死亡原因分析:根据被鉴定人王某某病史、临床表现结合送检病历资料及尸体解剖检验报告分析,被鉴定人王某某符合因自身疾病行手术治疗过程中出血致失血性休克、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四)关于被鉴定人王某某在某某医院的诊疗过程分析:1.医方根据患者病史、临床表现及相关辅助检查,术前诊断明确,患者有行手术指征(包块大、压迫周围组织器官),医方与患者家属经病情的沟通告知、签字同意后手术治疗。医方的上述诊疗过程符合原则和诊疗规范;2.但是医方的上述诊疗过程中,存在以下过错:术前检查及术前评估欠完善;在手术前、手术操作过程中对手术切除肿块的难度及术中大出血的严重性评估不足。手术过程中发生大出血后,采取的止血措施效果欠佳;术中病情发生变化时,对病情的沟通告知不到位。手术过程中因“分离包块困难行右侧输卵管及卵巢切除术”未见与患方的沟通告知记录。此外,医方还存在病历书写欠规范,手术记录不够详细的不足;3.患者转入ICU科进行诊治,医方的诊疗过程符合医疗原则和诊疗规范,不存在过错。(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鉴定意见可以按照导致患者损害的全部原因、主要原因、同等原因、次要原因、轻微原因或损害无因果关系,表述诊疗行为或者医疗产品等造成患者损害的原因力大小......被鉴定人王某某患者“盆腔包块(后腹膜脂肪肉瘤)”系自身疾病,病史长,包块巨大,盆腔粘连重,手术难度大。其自身疾病因素与死亡后果的发生存在因果关系。某某医院在对患者诊疗过程中存在的过错与患者自身疾病因素共同导致患者死亡后果的发生。某某医院对患者的诊疗过程中存在的过错起主要作用,患者身体疾病因素起次要作用。参照法医学关于医疗过错参与度的六级分法,某某医院承担主要责任,建议参与度为75%左右。六、鉴定意见:1.鉴定人王某某自身疾病(盆腔包块:后腹膜脂肪肉瘤)行手术治疗过程中出血致失血性休克、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2.某某医院对患者的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该过错与患者死亡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医方承担主要责任,建议参与度为75%左右。
【法院裁决】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死亡赔偿金。患者王某某因病到某某医院住院治疗,在住院期间,由于某某医院术前检查及术前评估欠完善。在手术前、手术操作过程中对手术切除肿块的难度及术中大出血的严重性评估不足。手术过程发生大出血后,采取止血措施效果欠佳。术中病情发生变化时,对病情的沟通告知不到位,致使患者死亡。对本次医疗损害的产生,某某医院具有主要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患者自身疾病,对损害后果的发生起次要作用,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对医疗损害造成的损失,由医院承担75%的赔偿责任,患方自行承担25%的责任。据此,一审法院判决某某医院赔偿患方50万余元。一审判决作出后,某某医院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点评】
本案患者系手术过程中大出血导致死亡,患者死亡后虽对患者尸检,但没有死亡原因判定。这对患方的维权造成了极大的困难,在死因不明的情况下直接进行医疗损害责任鉴定,很可能无法全面客观的指出医院存在的过错。作为专业医疗纠纷律师团队,对案件及尸体病理报告进行全面分析后,基本可以判定患者系失血性休克死亡,但因没有直接的死因判定。鉴于此,建议患方在起诉时果断申请进行死亡原因鉴定,并在此基础上申请医疗损害责任司法鉴定,以使患方利益尽可能最大化。在整个维权过程中,本案基本按照本律师团队设定的维权思路及策略进行,最终的结果和事先预想的基本一致,真正最大限度维护了患方的合法权益。

律师资料

刘荣广律师
电话:132116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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