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异议 |
申请期限 |
审查法院 |
审查期限 |
不服执行 异议裁定 |
受理法院 |
适用程序 |
针对 执行行为 |
执行程序终结之前,但对于终结执行措施提出异议的除外 |
执行法院 执行局 |
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3日内决定是否立案,15日内作出审查。 |
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 |
上一级 人民法院 |
执行复议 |
针对 执行标的 |
执行程序终结之前 |
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 |
执行法院 民事审判庭 |
执行异议之诉(仅对执行标的异议者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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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作出之日起6个月内 |
上一级 人民法院 |
申请再审(认为原判有误损害其民事权益者适用) |
司法解释 |
适用财 产范围 |
是否已经 支付价款 |
签订书 面合同 |
合法实 际占有 |
案外人 责任 |
第17条 |
不动产 特殊动产 |
已支付全部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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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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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对于未办理过户登记没有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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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8条 |
不动产 |
已支付全部价款或已支付部分价款且向人民法院补缴剩余价款交付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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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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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对于未办理过户登记没有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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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9条 |
房地产开发企业名下的商品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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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支付价款超过约定总价款的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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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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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名下没有其他可以用于居住的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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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要件 |
证据准备 |
注意问题 |
签订有 书面买卖合同 |
(1)书面的买卖合同 |
(1)合同签订、付款日期均须早于人民法院对案涉房屋查封之前。 |
已支付 全部或部分 房价款 |
(2)付款凭证 (3)收款收据 (4)购房款发票 (5)委托付款授权书 (6)委托人与付款人之间人身关系证明或者债权债务关系证明 |
(2)如有委托付款人应有相应委托书、案外人与代理人之间的房款支付链证据; (3)如为现金支付房价款应由相应的取款凭证。 |
合法实际占有 |
(7)居室内照片 (8)生成水、电等实际生活、使用房屋形成费用的证明,包括付款凭证、收款收据、发票 |
(4)交房、交钥匙不构成实际占有; (5)从交房、交钥匙起就需要支付的物业费用无法证明实际占有。 |
对于未办理过户登记不具有过错 |
(9)催告被执行人办理过户登记的相关函告、电话记录等。 (10)应注意到本项中,案外人、被执行人就未办理过户登记中的过错分担达成一致并初步举证后,对于案外人存在过错的举证责任就将由申请执行人承担。 |
(6)被执行人作为执行异议、执行异议之诉的利害关系人,所出具的证明、说明等材料证明力较低。 |
商品房消费者 名下唯一住房 |
(11)房产信息管理中心查询证明 |
(7)本项难以证明,但如果查实异议人或其近亲属有其它房产则能够证明不成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