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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论文

如何适用民事诉讼简易程序
作者:林超 律师  时间:2019年01月27日
      《民事诉讼法》规定了民事诉讼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简易程序并不简单,相比较于普通程序,简易程序有着诉讼期限短、诉讼费用低、程序要求简练、诉讼成本小的好处,尤其对于想要通过诉讼维护自身权利同时又难以付出更多诉讼成本的自然人有较大的帮助。什么时候可以适用民事诉讼的简易程序呢?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对于简易程序做了基础性的规定,即“基层人民法院和它的派出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本章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前款规定以外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简易程序。”其中的“本章规定”,指的是《民事诉讼法》第十三章简易程序,也就意味着,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的民事案件范围限定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或者当事人双方的自行约定。        基于上述规定,我们可以分析适用简易程序的条件。        首先,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百五十六条做了说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的简单民事案件中的事实清楚,是指当事人对争议的事实陈述基本一致,并能提供相应的证据,无须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即可查明事实;权利义务关系明确是指能明确区分谁是责任的承担者,谁是权利的享有者;争议不大是指当事人对案件的是非、责任承担以及诉讼标的争执无原则分歧。”故此,简易程序中是无法申请法院调取证据的,如果需要法院调取证据,则须先申请变更为普通程序。        其次,只有依法由基层人民法院或其派出法庭受理的民事案件,才可以适用简易程序。换言之,民事诉讼案件的二审、再审、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十八、十九、二十条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依照《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条规定的由知识产权法院或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专利纠纷案件、由海事法院受理的海事、海商案件、依照《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由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之诉等均不能适用简易程序。        其三,《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还规定了不能适用简易程序的负面清单。依照这两条规定,以下情形不能适用简易程序:        (1)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换言之,简易程序不能适用公告);        (2)发回重审的(无论重一审还是重二审);        (3)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        (4)适用审判监督程序的;        (5)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众利益的;        (6)第三人起诉请求改变或者撤销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        (7)法律规定应当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        (8)其他人民法院认为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的。        另外,由于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简易程序限定于从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在一些基层法院受理案件多,无法在三个月内排期开庭审结的情况下,基层法院往往就会拒绝适用简易程序,或者在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即将期满前变更为普通程序,案件当事人和代理律师也需要对此有所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