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法学论文

个人汽车贷款法律风险分析
作者:刘泽华 律师  时间:2013年12月06日

个人汽车贷款法律风险分析

刘泽华 河南xx律师事务所

【论文摘要】随着近年来家庭轿车等代步工具的迅速增加及快速更新换代,以及农村居民发展运输业的需求,个人汽车消费贷款金融业务迅速发展起来,并逐步成为继房地产金融业之后第二大个人金融业务,同时也带来了诸多法律风险,本文结合个人汽车贷款的几种常见模式探讨了各种模式下的法律风险,以期抛砖引玉。

【关键词】个人汽车贷款 汽车贷款模式 法律风险

近年来,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个人代步工具逐步更新换代频繁,且不断升级,家庭轿车井喷式增长。据不确切统计,仅郑州市,每天按装牌照的车辆就达到上千辆之多。同时,根据国家的富民政策,混凝土搅拌书运输车等生产经营性运输车辆也纳入个人汽车贷款的范畴。因此,个人汽车贷款我国个人消费贷款中仅次于房地产贷款的个人金融业务,排在个人消费贷款的第二位。但是,近几年发生的个人汽车贷款纠纷告诉我们,个人汽车贷款的法律风险不可忽视,稍有不慎,就可能铸下大错,埋下法律风险爆发的引线,不仅对金融机构、汽车销售机构、贷款个人,都有可能带来巨大的法律风险,给企业或个人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
一、个人汽车贷款作为汽车金融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个人消费贷款中居于重要地位。
所谓个人汽车贷款,是指城乡居民个人为了生活生产需要,以个人信用做担保,以贷款分期还款方式购买家庭轿车等高档消费品,或者农村居民为了经营需要贷款购买特定营运车辆,并以分期还款的方式清偿贷款本息的个人金融业务。个人汽车贷款属于消费贷款,既属于个人金融业务范畴,也属于汽车贷款、汽车金融业务,是汽车金融办业务在个人汽车贷款方面的具体业务形式。个人汽车贷款作为个人金融业务,实质上属于商业金融机构、汽车金融公司等非经融机构汽车金融业务的重要组成部分,不仅在美国等西方发达国家成为仅次于房地产信贷之后居于第二位的个人消费贷款,在我国也是如此。
所谓汽车金融,是指围绕汽车消费形成的贷款或者汽车信贷贷款所发生的融资法律活动。其中涉及的主体包括:购车人,汽车销售商,发放贷款的金融机构,担保人,保险人,汽车抵押登记机关,汽车名义所有权(登记所有人)。其中核心主体有购车人,汽车销售商,发放贷款的金融机构,担保人。
二、个人汽车贷款金融业务的经营模式与基本主体构成
根据个人汽车贷款业务中贷款人与借款人之间关系的不同、贷款人与汽车贸易机构主从地位的不同,个人汽车贷款分为直客模式、间客模式和汽车金融公司贷款模式。
1、直客模式及其基本当事人地位
个人汽车贷款的直客模式,是指由购车人直接向商业银行贷款,用所获得的贷款支付给经销商,购买选中的汽车,然后购车人再按分期还款的方式归还银行贷款的个人汽车贷款模式。在我国,商业银行是目前开办汽车消费贷款信贷业务的主要机构,占全部汽车贷款的90%以上。以商业银行为主要贷款机构的汽车消费信贷模式为直客模式。
直客模式下的基本当事人包括商业银行、购车人、汽车经销商。其中商业银行居于信贷的主导地位。
2、间客模式及其基本当事人地位
所谓个人汽车贷款的间客模式,是指商业银行通过汽车经销商与汽车消费者形成金融借贷关系,经销商为消费者资信调查和信用管理的主体,由汽车经销商向消费者提供金融服务的汽车消费信贷模式。这种汽车消费信贷模式是由经销商、银行、保险公司三方联手,由经销商完成消费者的信用调查与评价,为消费者办理贷款手续,经销商以自身资产为消费者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并代银行收缴贷款本息。该模式一般都由经销商向银行贷款,并向银行存储一定的保证金,以便购车人发生违约时可以从保证金中扣除坏账费用。由于经销商贷款过程中承担了一定风险,并付出了一定的人力、物力等劳动或成本,所以通常需要收取2%-4%的管理费。在这一模式中,经销商是主导,他与银行和保险公司达成协议,负责与消费信贷有关的一切事务,客户只需与经销商一家打交道即可。
3、汽车金融公司贷款模式及其基本当事人地位
汽车金融公司贷款,是指由汽车金融公司作为主导的个人汽车贷款模式。在这种模式下,汽车金融公司直接面对消费者,组织进行对消费者的资信情况进行调查以及进行担保审查、审批工作,向消费者提供分期还款服务。在该模式下,消费者采取抵押所购车辆的方式从汽车金融公司贷款买车,汽车金融公司对贷款消费者进行购车咨询、信用调查、提供担保审查、实施售车、贷款中期的信用追踪以及提供售车后的一系列服务,将汽车的生产、销售、消费和金融服务等统为一体,真正方便了消费者。
此模式与银行为主导的直客模式的运作基本一致,但放贷主体通常是汽车集团所设的下属汽车金融公司。一般先由律师行出具资信文件,有汽车金融公司所属汽车集团设立的汽车经销商提供车辆,客户购买与汽车金融公司合作的保险公司的保证保险,汽车金融公司提供汽车消费信贷业务。一旦出现客户违约风险,由保险公司将余款补偿给汽车金融公司。此种模式下风险主要有汽车金融公司和保险公司共同承担。汽车金融公司的优势在于更加专业,能够有效地连接汽车生产企业、流通企业和银行,并以金融业务为主业,可以将银行和企业的优势较好的联系在一起,其所提供的车贷更加灵活、更为专业、更具针对性,而且手续简便。劣势在与贷款利率较高,通常比银行现行利率高出1%~2%。
该模式下的基本当事人包括汽车金融公司、汽车金融公司所属汽车集团的下属汽车经销商、保险公司、购车人。其中汽车金融公司居于主导地位。
三、各种贷款模式下当事人的法律风险分析
(一)、直客模式下各当事人的法律风险分析
1、商业银行的法律风险分析
直客模式下商业银行的风险相对比较低,远低于间客模式。但是,也不是没有风险,直客模式下商业银行的风险主要是:
(1)汽车产品价值固定且金额不大的特点给银行带来的附加成本。汽车消费信贷本身具有的分散性特点造成银行人工成本大大增加。主要表现在客户分散,同样金额的贷款,比如说100万元,其他贷款如期贷款可能只有一个贷款人,而个人汽车贷款的贷款人可能是多人,这样就增加了大量的人员来管理,分散了银行的实力,增加了银行的成本。
(2)专业评估费用高。银行需要花费大量的人力来进行资信调查、审核和管理,显著增加管理成本,降低工作效率。
(3)承担的信用风险高。由于缺乏完善的个人信用体系,银行难以掌握客户收入和综合信用情况,由此造成了汽车消费贷款具有较高风险。
(4)不能直接申请强制执行及违约车辆的抵押权行使的诉讼风险。
许多银行在合同中约定将贷款合同债权公正为可强制执行的债权,以便在贷款人严重违约时,通过法院直接强制执行抵押车辆,以便及时收回贷款,降低风险损失。但是,由于具体办理贷款中存在审批的时间间隔,贷款双方及担保人等合同当事人往往不能一起到公证机构办理公证手续,从而使合同的约定得不到执行,可执行债权约定无效,不能直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抵押车辆,更不也能直接执行贷款人及担保人,从而也带来诉讼风险。
(5)违约车辆变现风险。
由于汽车消费是一套完整的价值链,许多链条在银行系统中还无法串联起来,如购车人违约不能按时足额偿还借款本息,即使通过法律手段收回车辆,但是也难以顺利转嫁二手车,商业银行缺乏通晓汽车信贷的专业人才,对违约车辆的处置和变现也都比较困难,客户发生违约,处置成本会很高。因此,一旦客户违约,银行会非常被动。
(6)共同购车人变担保人,拒绝履行担保义务造成的违约风险。
此种风险一般是发生在价值较高的营运车辆消费贷款中,如豪华客车等,多个人合伙购买,以其中信用度较高的一名购车人个人名义贷款购车,其他共同购车人作为担保人出现签订担保合同。一旦共同购车人之间因车辆经营矛盾发生争议,作为担保人的共同购车人往往会拒绝承担担保责任,而贷款人又还款能力不足,从而形成纠纷,甚至诉至法院。
(7)抵押物价值减损、灭失风险
多是由于自然灾害、火灾、爆炸等意外事故造成抵押物损坏、灭失而参加财产保险不足的抵押车辆的价值减损、灭失风险。
2、汽车经销商的法律风险分析
首先是汽车质量风险及售后服务等汽车生产厂商的违约责任带来的违约风险。
其次是贷款不能按时支付到位,影响到提车和经营的风险。由于国家的金融政策不稳定,特别是在房地产行业高涨的形势下,金融机构的贷款额度大都给了房地产开发商,汽车贷款额度不足,导致贷款不能及时发放到位,金融机构构成违约,从而造成经销商不能按时交付车辆并办理汽车上牌及抵押登记等相关手续,构成违约。
3、购车人的法律风险分析
购车人的法律风险主要是违约风险,包括银行违约,不能按时发放贷款,造成不能及时提车,并办理相关户籍登记、抵押登记、保险投保等手续;也包括购买的车辆质量瑕疵造成的销售商违约、售后服务差造成的违约及因此引起的纠纷,还包括购车人因经济状况恶化,无力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
4、担保人的法律风险分析
担保人的法律风险根据担保人的性质不同而不同,保险机构承担的主要是履约保证保险责任,经销商或者其他第三人担保则连带保证责任保险。现在保险机构多数不再办理履约保证保险,所以主要是经销商及其他第三人承担的保证担保责任因购车人还款不能或者其他严重违约所承担的连带保证责任风险。
(二)、间客模式下各方当事人的法律风险分析
1、商业银行的法律风险分析
间客模式下由于购车人的资信情况由经销商负责调查,商业银行对信息了解的不对称,增加了放贷风险;同时,经销商经营利益与信用审查之间的利益冲突导致经销商放宽审核标准的道德风险增加;在此模式下,经销商往往是保证担保人,会发生因车辆质量和售后服务形成的纠纷造成购车人断供的风险。
非法讨债风险。实践中,一些商业银行为了及时收回贷款,会将一些到期债务外包给一些讨债公司或职业个体讨债人,为了避免风险,这些金融机构会要求经销商协助讨债。这些专业讨债人往往采取一些非法手段扣押车辆,甚至非法拘禁购车人,强迫购车人清偿全部借款本息,并承担高额的扣车费、扣人费等损失,否则,就不肯放人或放车。前几年扣人的比较多,近几年扣车成为主要方式。这种讨债方式,轻则引起民事纠纷,重则涉及犯罪,带来刑事法律风险,给企业带来的不仅仅是经济损失,有的因讨债公司涉及黑社会犯罪,甚至是形成灭顶之灾。
单方变更合同风险。在此模式下,经销商往往利用代理购车人提交贷款申请手续、资信证明等合同行为的便利,获取并控制购车人的贷款合同、车辆购买合同手续、还款信息,向购车人封锁信息,购车人的还款金额往往是经销商与贷款金融机构共同确定,而购车人并不能了解确切信息。特别是金融机构审批中变更贷款期限、贷款利率的行为,负有贷款服务义务的经销商明知道金融机构当方面缩短了贷款期限、提高了贷款利率,但是也不告诉购车人。结果在购车人发现后引起纠纷,增加了诉讼风险。
2、汽车经销商的法律风险分析
经销商存在销量与对贷款购车者的信用审核之间的矛盾造成经销商放宽购车人资信及还款能力的审查标准带来的还款违约风险。在此模式下,经销商作为保证担保人,一方面负有产品质量及售后服务义务,同时还有负责追要贷款的担保义务。无论是产品质量责任会面临着被起诉的风险,还是作为保证担保人的追要贷款的担保义务,都会给经销商带来巨大的风险,因购车人不能按时足额还款构成违约的追债风险,往往由经销商先履行担保义务,再行使追偿权利,增加了经营成本,减低了经营效益。如果引起诉讼,还面临着旷日持久的诉讼风险。虽然经销商往往在合同中预先设计好免除自己的对产品质量的担保义务条款,但是这种格式条款往往因为扩大了购车人的责任、使购车人权利受到伤害属于无效合同条款,经销商还面临着合同条款无效的诉讼风险。在此种模式下,虽然经销商增加了获取服务费的机会等利益,增加了收入途径,但经销商所承担的风险是各种模式下风险最大的一种。当前许多纠纷就是发生在间客模式下。
3、购车人的法律风险分析
这种模式一方面给消费者带来较大便利,另一方面也给消费者带来较大负担,汽车及金融消费者除承担银行利息外,还要承担保证保险、经销商提供金融服务发生的费用等各项支出。在当前保险机构不再办理保证保险的情况下,主要是经销商的服务费负担。同时还有产品质量及售后服务违约风险。
更多的是误认为经销商是为银行代理发放贷款的代理人,而忽视了经销商还承担着代替购车人办理贷款手续的代理服务行为,间客模式下经销商作为金融机构资信调查、审核的代理人负有追讨贷款的义务,另一方面作为保证担保人也承担着因履行担保义务而获取的担保追偿权,往往引起理解上的分歧,导致合同履行中的误解而发生纠纷,这也是该模式下纠纷发生率高的原因之一。
该模式下的另一常见风险是,汽车经销商与购车人约定的强制执行公证债权的执行风险。有些经销商在合同中与购车人约定了公证强制执行债权的条款,但是实际中并没有办理公证手续,导致合同约定条款成为废约,毫无意义。不得不通过耗时费力的诉讼解决双方的违约纠纷,增加经营成本和讨债风险。
非法讨债风险,由于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或违约,汽车经销商或者金融机构为了收回贷款,减少风险,降低损失,往往委托讨债公司讨债。这些讨债公司多数是通过非法扣车、暴力扣车等方式讨债,或者与司法系统的个员结合,通过公安机关利用刑事侦查手段干预合同纠纷,因此形成的非法讨债风险。一旦车辆被非法扣押,诉讼起来非常麻烦。
单方变更合同条款造成的利息损失风险。由于该模式下购车人往往拿不到自己签订的合同原件,对贷款、汇款信息了解不足,完全是根据经销商的要求还款,即使金融机构在实际履行中单方面变更了合同条款,提高了利率,购车人也很难发现,多付款和不知道。因此,购车人面临着较大的利息损失风险。
4、担保人的法律风险分析
此种模式下的担保人主要是汽车经销商,其法律风险主要就是前述汽车经销商的风险。保险机构由于多数不再办理保证担保保险业务,当然也不存在这方面的风险。
(三)、汽车金融公司贷款模式下各方当事人的法律风险分析
1、汽车金融公司的法律风险分析
(1)、突破利率限制风险。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汽车金融公司发放个人汽车消费贷款的利率,在法定基准利率的基础上可上浮幅度为30%,下调幅度为10%。这大大降低了汽车金融公司的竞争优势,增加了汽车金融公司贷款的风险。
(2)、资金来源限制与非法融资风险。汽车金融公司的资金来源一般是是金融机构借款和境内股东存款。但是,由于金融机构本身就在开展汽车消费信贷业务,是汽车金融公司最强大的竞争对手,所以汽车金融机构来说获得银行贷款的难度很大。但是境内股东人数和经济实力有限,其存款也有限,也无法从根本上解决汽车金融机构的资金问题。资金来源渠道窄导致资金的不足,带来较大风险。这就使金融公司面临着通过非法渠道融资的风险,
(3)、突破业务范围限制风险。根据我国的《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的规定,在我国,禁止汽车金融公司从事汽车租赁业务,禁止其开设分支机构。从而造成我国的汽车金融公司在经营上不仅存在业务限制,而且存在地域限制,汽车金融公司不能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业务,限制了企业的发展速度和发展规模。
2、汽车经销商的法律风险分析
由于此种模式类似于直客模式,因此,此模式下汽车经销商的法律风险也与直客模式下汽车经销商的风险相同。
3、购车人的法律风险分析
此种模式下购车人的法律风险主要是利率风险和产品质量及售后服务违约风险。
此种模式下的保证担保人是保险机构,一般不会发生间客模式下经销商的封锁合同信息、违法扣押车辆等行为,合同风险相对较小。但是,在许多保险公司不再愿意办理履约保证保险的情况下,购车人面临贷款难度增大、保证担保难度增大的风险,继续开拓新的保证担保方式。
4、保证人的法律风险分析
此种模式下保证担保人的风险类似于直客模式下保证担保人的风险,此处不再赘述。
综上所述,个人汽车消费贷款随着人们的生活水平的提高,会发展成为一项重要的金融业务,而个人汽车贷款的法律风险也相伴发生,如何分析各项业务的法律风险并及时加以防范和控制,是我们法律工作者、特别是为个人汽车贷款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法律工作者深入研究的课题。故以此文抛砖引玉,希望通过交流学习,提高法律服务水平,更好的为金融机构、汽车经营机构、个人消费者提供高效优质的法律服务,促进汽车金融业务的健康稳步发展。

参考文献:
1、《金融法小全书》,法律出版社2012年1月第三版;
2、《应对理财纠纷》,邢力著,上海人民出版社2011年4月第一版;
3、《中国商业银行理财发展报告(2009—2010)》,宋国良 孙碧著,清华大学出版社2011年12月第一版;
4、《律师金融法律实务》,皮建龙著,法律出版社2012年6月第一版;
5、《中国金融政策报告2011》,主编吴晓灵,中国金融出版社2011年12月第一版;
6、《企业法律风险控制》,李小海著,法律出版社2009年7月第一版;
7、《汽车金融学》第二版,强添纲 孙凤英主编,人民交通出版社2012年7月第二版。